唐国税发[2001]第10号 河北省唐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1-15
摘要:对在检查、验旧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发票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日后的税务检查中,如发现票面开具问题的,要追究发票验核人员责任。

河北省唐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唐国税发[2001]第10号      2001-1-15

各县(市)区、农场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使之真正成为监控税源的有效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基层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就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严格落实普通发票验旧供新制度,核准用票户销售额,使之成为监控税源的有效手段。

  (一)认真核准纳税人持票量。根据纳税人购票记录和用票情况,核定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为一个月用量。

  (二)认真执行普通发票验旧供新制度。为适应CTAIS运行管理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必需落实普通发票驻旧供新制度。

  1、用票户在购票时,必须出具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税务主管人员要对其逐份查验,包括发票各项填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实际经营业务、剪卷与金额合计是否相符、发票封皮各项数据是否填写齐全、准确,认真核查无误后,在发票封皮逐本加盖审核人验核章;逐户将查验发票情况录入微机,方可供应新发票。

  2、考虑验旧工作量大,对批量供应用票户,可采取由管理人员验核,填写《查验发票情况表》(表式附后),售票人员将发票验旧情况录入微机。对每月使用数量在200本以上的用票户,管理人员查验仍有困难的,可采取抽验方式,比例不得低于30%,对抽验部分认真登记《查验发票情况表》,每半年对发票使用保管情况入户检查一次。

  3、对“双定户”要严格实行发售柜台验旧供新制度,发票销售额作为必录项,坚持验旧与申报同步。

  4、对在检查、验旧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发票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日后的税务检查中,如发现票面开具问题的,要追究发票验核人员责任。

  (三)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用票户,一律采取票面记载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加票外定额确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纳税人申报时应在申报表销售额栏填写全额,以便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认真作好发票存根的保管、缴销管理工作。

  (一)实行发票存根保管箱制度。箱面注明发票名称、字规号码、本数、使用时间,并按发票号码排序每十---二十五本为一小捆、五十---一百本为一大捆装入保管箱。以规范发票存根的保管,利于税务机关检查。

  (二)实行发票存根定期缴销制度。每年3-4月为集中缴销期,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到上年末保存期满五年的,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签章,登记《普通发票领购簿》等帐、表后由税务机关监销。

  三、认真作好纳税人普通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在实行国家局征管程序发票初始化阶段,对各级税务机关内部没有进入CTAIS发票系统的“国字”普通发票已清理缴销完毕,但对纳税人以前购买的上述发票还在继续使用。为保证采集数据准确,对纳税人手中的上述发票使用期限到2001年1月底,过期一律作废。税务机关于2001年2月底前清理缴销结束。

  (一)清理范围:实行CTAIS征管程序事后没设定发票代码,用票户由国税机关购买和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的“国字”各类普通发票。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达到用票户家喻户晓,以提高广大用票户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配合税务机关作好清缴工作。

  (三)要把清理缴销作废发票工作作为一次全面的发票检查过程,买行责任制,明确专人逐户清理,一定要求实、过细、不走过场。认真核对发票领购、使用情况,认真作好《普通发票领购簿》、《发票缴销登记表》、《发票分户帐》的登记、填报工作。要对使用街头发票企业和批量供应业户逐户清理;对驻旧供新业户实行限期报验旧票的方法。对已开本使用的未用联次剪角作废,井用的整本发票一律进行登记后交税务机关,由市局统一缴销。

  (四)自2001年2月1日开始,凡发现开具和收取上述作废发票的要严格按《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用票管理。

  (一)税务机关收费使用票据种类仅限于“财政收款收据”、“唐山国税局专用销售发票”两种,原市局印制的“统一收款收据”停止使用,清理登记后于2月底前交市局缴销。

  (二)严格税务机关内部使用票据的开具范围,只能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能用于其它收费项目的开具。

  (三)税务机关内部票据的使用实行严格的领用登记制度。建立登记簿,专人负责,县(市)区局对税务所实行严格的交旧供新和登记签字制度,存根由县(市)区局保管,以利于检查,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加强控管。

河北省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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