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征科[2010]7号 2010-1-25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款条款废止。 3.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款条款废止。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增加申办税务登记的通道,提高工作效率,现决定在上海财税网站(以下简称网上)开通网上税务登记预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一、范围 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迁移注销税务登记。 二、流程 (一)开业税务登记 流程:网上预登记―征管系统―登记受理处网上预登记岗―征管科税务登记综合管理岗―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 1、申请 纳税人进入“网上办事”中的“网上税务开业登记”模块,按要求录入真实的信息并上传到网上。 2、受理 (1)网上产生的新办税务登记预登记信息,自动传递到征管系统,由登记受理处负责接收。 (2)登记受理处依据纳税人填写的生产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并根据组织机构码和非正常户(证件失效户)比对情况,审核通过的,发送至“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同时网上回复申请人《网上新办税务登记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征管系统自动将相关信息反馈到网上。 (3)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来办理时,“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比对其网上传递的信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要求,表格填写完整、正确,并且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则同意发证,纳税人即可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资料不全、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则不同意申请,并出具《新办税务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1)。 纳税人超过规定时间未到办税服务厅来办理的,“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应终止该流程,同时征管系统自动向网上回复《网上办理税务登记终止告知书》(附件2)。 (二)变更税务登记 流程:网上预登记―征管系统―所属分局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征收所领导岗、征管科税务登记综合管理岗、登记受理处领导岗―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 1、申请 纳税人进入“网上办事”中的“网上税务变更登记”模块,按要求录入并上传需变更的信息。 2、受理 (1)网上产生的变更税务登记预登记信息,首先进入征管系统,并根据纳税人填写的识别号,直接发至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由征管分局的“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负责接收。 (2)征管分局“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审核网上传递的相关电子信息,按照现有的征管系统流程操作,根据终审环节的不同,发放到相应的审核审批岗位,即征收所领导岗和征管科税务登记综合管理岗(浦东的流程类似处理)。经审核,如信息不符合要求、组织机构码比对异常、非正常户(证件失效户)比对异常,不同意办理的,征管系统自动向网上提交《网上税务变更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在此通知书中,需填写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对符合要求的,将审核通过的信息提交给“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同时征管系统自动向网上提交《网上税务变更登记回复通知书》(附件4),通知纳税人10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征管分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来办理时,“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比对其网上传递的信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要求,表格填写完整、正确,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则予以办理,如涉及证件内容的,则制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即可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资料不全、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则不同意申请,并当场出具《网上变更税务登记不予受理的告知书》(附件5)。 纳税人超过规定时间未到办税服务厅来办理,“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应终止该流程,同时征管系统自动向网上回复《网上办理税务登记终止告知书》(附件6)。 (三)[条款废止]迁移注销税务登记 流程:网上预登记―征管系统―登记受理处领导岗―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登记受理处领导岗。 1、申请 纳税人进入“网上办事”中的“网上迁移注销”模块,按要求填写《网上注销迁移申请表》并上传到网上。 2、受理 (1)网上产生的注销迁移预登记信息,由登记受理处负责接收。 (2)登记受理处接收信息后,将纳税人识别号输入征管系统,审核该纳税人是否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之一:①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间;②涉及市级以上稽查案件未办结;③税款未结清;④依申请涉税事项未终审。对纳税人存在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由登记受理处在网上回复《网上注销迁移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7),流程结束;对不存在以上四种情况的,则由登记受理处在网上回复《网上注销迁移受理通知书》(附件8),一次性告诉纳税人应携带的资料,同时将纳税人的注销迁移申请通过征管系统发送对应征管分局的“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待纳税人到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后,“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纸质资料;受理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网上迁移注销正式受理受理结果回复》(附件9)通过征管系统回复登记受理处,并按正常的迁移注销税务登记流程操作。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配合此项工作,各征管分局应设立“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并安排专人负责;同时及时做好征管系统中岗位人员的配置工作。 附件:1-9汇总 1.新办税务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2.网上办理税务登记终止告知书; 3.网上税务变更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 4.网上税务变更登记回复通知书; 5.网上变更税务登记不予办理告知书; 6.网上办理税务登记终止告知书; 7.网上注销迁移不予受理通知书; 8.网上注销迁移受理通知书; 9.网上迁移注销正式受理结果回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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