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苏州进出口集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出口工程设备有关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5]58号 2005-2-21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苏州进出口集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出口工程设备有关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1号),对你局所辖苏州进出口集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出口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退税率问题,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企业的特殊情况,为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减轻企业负担,同意苏州进出口集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与印度尼西亚签订的电厂工程项目出口的金额为209万美元的工程设备,在批准的上述额度内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请你们严格审核,切实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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