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函[2005]218号 2005-08-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和规范欠税公告的管理,省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8月01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欠税公告的管理,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包括: (一)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省国家税务局、市州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县(市)、市州区国家税务局(分局)。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明确职责,按照公告权限予以公告: (一)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市)国税局、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负责公告; (二)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州国税局负责公告; (三)省直管市、林区国税局除履行本级税务机关公告权限外,还履行市州国税局公告的权限; (四)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纳税人的欠税由省国税局负责公告。 第五条 各级公告机关对本级负责公告内容都要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进行公告。省国税局在《湖北国税》网站上进行欠税公告;市州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形式进行公告,对涉及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由省、市州局公告的纳税人的欠税进行转载公告;县(市)及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要在所属办税服务厅通过电子显示屏、欠税公告栏等除对本级税务机关权限内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外,还要结合实际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进行欠税公告。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或县(市)、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的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欠税公告的信息收集、约谈、核实、统计、上报工作;公告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欠税公告信息的汇总统计、审核分析、公告文书起草、送领导签批、实施公告、上报等工作;需要在新闻媒休上公告的,由征管部门移送办公室予以公告。 第七条 各级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和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八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九条 县(市)及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欠税公告程序: (一)提出欠税信息。县(市)及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以下设有基层税务机关的,每季、半年终了,由主管税务机关查询CTAIS提出欠税信息,分户填列《欠税分户审核确定表》。县(市)及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没有设基层税务机关的,每季、半年终了,办税服务厅或税源管理部门查询CTAIS提出欠税信息,分户填列《欠税分户审核确定表》。 (二)约谈核查。主管税务机关或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欠税信息,指派专人就纳税人的欠税进行约谈核查,并如实填写《欠税约谈记录》。 (三)审查确定欠税。主管税务机关或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欠税信息、约谈核查等方面的情况,审查确定欠税。 (四)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或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审查确定的欠税,分户填写《欠税告知书》送达纳税人,同时,将《企业欠税明细表》、《个体工商户欠税明细表》、《个人欠税明细表》报县(市)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征管部门。 (五)发布公告。征管部门汇总、审核各单位呈报的欠税情况,制作公告文书,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公告。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告的转办公室公告。 对于不属本级公告的欠税由县(市)及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提出欠税信息、约谈核查、审查确定欠税、告知纳税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州国税局征管部门。 第十条 市州国税局欠税公告程序: (一)审核分析。市州国税局征管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欠税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审核分析。 (二)发布公告。市州国税局征管部门根据审核分析确定的欠税信息制作公告文书,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公告,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告的转办公室公告。 对于不属本级公告的欠税由市州国税局按汇总统计、审核分析、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国税局征管处。 属本级公告的,要在每季、半年终了次月内予以公告;属省国税局公告的,要在收到县(市)、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上报欠税信息的当月中旬上报省国税局。 第十一条 省国税局欠税公告程序: (一)审核分析。省国税局征管处对各单位上报的欠税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审核分析。 (二)发布公告。省国税局征管处根据审核确定的欠税信息制作公告文书,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公告,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告的转办公室公告。 各级国税机关需上报的欠税信息在未开通电子软件的情况下,暂采取纸质资料和通过FTP上传的方式完成。 第十二条 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五)税务机关已将纳税人的欠税作呆账或死欠核销管理的欠税。 第十三条 欠税人在公告前已足额补缴欠税的,不予公告;纳税人对欠税提供足额担保,在担保期内的暂缓公告。 第十四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五条 欠税发生后,主管国税机关对于欠税人应当依法进行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不得将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 第十六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国税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违反本规定对纳税人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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