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8]56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8
摘要:按照《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8]120号)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办法的跨市总分机构,按《通知》第二点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8]562号         2008-09-08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8]120号)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办法的跨市总分机构,按《通知》第二点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9月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