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8]562号 2008-09-0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8]120号)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办法的跨市总分机构,按《通知》第二点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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