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府办[2006]126号 2006-07-25 税屋提示——依据深府[2014]6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4年7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7月25日 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研发投入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型企业;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第三条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资助款经评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数额 第五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范围是: (一)人员费:指内设研发机构中专门用于全时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企业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七条 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研发投入资助额与市科技研发资金其他无偿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的资助额),一般最高为100万元,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最高为6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须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在网上填写); (二)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确定现场考察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二条 对现场考察合格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资料库中随机抽取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核实情况和本年度全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初步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以及核定资助额,交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再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享受资助的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企业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研发费用。 第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四章 评审规则 第十七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资助申请的专家评审工作。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应当从咨询专家库中抽取5位或以上的科技、管理、财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其人数应为单数。并邀请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采取单人独立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对评审的项目或企业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名。所有经专家评审的意见和签名应当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经发现不申请回避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通知该专家进行回避,并由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原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估、检查评价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上年度获得研发投入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价的重点是: (一)该企业的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指标是否有明显的增长; (二)该企业是否取得了一定质量、数量的知识产权; (三)该企业是否在研发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对上述三项均未取得明显进展的企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该企业继续申请资助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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