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245号 1995-12-08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大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开发并转让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并取得预售款的,如果工程预算或计划成本比较清楚,可按工程预算或计划成本计征预收款的土地增值税;如果按工程预算或计划成本难以计征土地增值税,各主管税务局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按预收款的1%预征,待工程竣工决算后汇算清缴。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12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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