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地方税收报告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征字[1997]3号 1997-01-22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外轮运输收入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便于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6]729号文件精神,省地税局制定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地方税收报告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各地,请各需用该表的市、地地方税务局按规定统一印制,并于2月1日前发放至各外轮运输收入地方税收扣缴义务人。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征管处。 附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地方税收报告表》及填报说明SB006-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地方税收报告表(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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