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征[1999]200号 1999-10-27 税屋提示——依据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市局研究,现决定对建筑业、加工和修理修配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如下: 建筑业 2.5% 加工和修理修配 2% 上述带征率从99年1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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