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4]24号 2004-12-3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机关要切实担负起自行征收的职责。我省房地产业较为发达,商品房热销,二手房市场正在兴起。近年来,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中增长较快的税种之一,加强契税征管工作是优化地方财力结构的有效措施。为此,全省各级财政契税征收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认真做好征收工作。目前,还有个别地方存在委托代征现象,必须立即改变征收方式,由征收机关自行组织直接征收,以更好地履行征管职责。 二、落实专门征管力量,建立科学规范的契税征收管理制度。各地要适应征管方式的转变,配备必要的征管人员,设置专门办税场所及外延窗口。规范征管业务,建立健全契税办税窗口制度,提高征管水平。 三、加强部门配合,推进工作开展。各级契税征收机关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做好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工作,继续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确保契税“先税后证”机制的落实,防止税款流失。 请各市局负责将所属市县(区)局契税直接征收实施情况的书面材料于2005年2月8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0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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