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12]6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6-07
摘要:完善环卫合同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按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确保其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2]62号        2012-06-07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生活垃圾处理是城镇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些年来,全省各地按照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镇人居环境不断改善。但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深入推进,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和处理能力相对滞后、处理方式相对简单的矛盾日益凸显。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进一步提升全面小康社会水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把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作为加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强化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创新方式、优化管理,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文化、教育等手段,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着力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促进城镇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省建立布局合理、能力充足、技术先进、方式适宜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和相应的在线监管系统,建成一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城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初步建立垃圾分类收运处置网络和标准制度体系。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设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7%,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全面实现餐饮服务业餐厨废弃物分类收运和集中处理。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县城达到20%以上,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本级达到50%以上。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行政村全覆盖。

  ——到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的生活垃圾处理长效管理体系,城乡生活垃圾全面实行无害化处理,县以上城市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走在全国前列,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置体系

  (三)加强规划引领。各市、县(市)要在2012年底前编制或修编完成覆盖城乡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要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并严格控制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城市规划建设集中开展生活垃圾和餐厨废弃物处置、工艺设备研制、环保科教培训、生态文化培育的静脉产业园。

  (四)选择适用技术。各地要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效果稳定、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可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地形条件允许的地区可采用卫生填埋处理技术,鼓励各地采用生物处理技术。有条件的地区可集成多种处理技术,按照区域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统筹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生活垃圾处理的新技术、新材料,经省级以上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定后,方可进行工程化应用。

  (五)加快设施建设。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作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内容,在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小城市培育中优先安排。对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快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立项、建设用地、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区域共建共享机制,到2015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覆盖所有县及县以上城市。加快完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加强收集(集置)点、接驳(转运)点和环卫车辆停保场等设施建设,到2015年每个乡镇均建有1个以上垃圾中转或处置设施,基本实现城乡全覆盖。

  三、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六)科学制订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借鉴杭州、湖州等城市的经验和做法,按照大类粗分、方便推行、长效稳定的原则,抓紧制订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方案。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试点先行、逐步推开,选择各类有代表性的生活小区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试点,规范实施,稳步推进。到2013年,各设区市完成生活垃圾分类方案的制订,市本级有6个以上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到2015年建成一批成效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城市。

  (七)突出分类重点。积极推进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分类处理。稳步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电池、含汞温度计、电子类产品等有毒有害垃圾分类处理。鼓励居民家庭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垃圾,加快建立高水分有机垃圾收运系统,加快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和循环利用。研究制订《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管理,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单独分类收运和集中处置体系建设,加快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禁止将厨余垃圾交由未经市容环卫部门依法许可的单位收运、处置。到2015年,全省基本实现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理。

  (八)完善收运体系。加快推进与生活垃圾终端分类处置相配套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体系建设,配套足够的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和运输车辆,实施全程分类管理。全面推行密闭、环保、高效、洁净的生活垃圾收运方式,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设施,推广使用机械化、压缩式收运设备,解决垃圾收运过程中的跑、冒、漏、洒等问题,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行生活垃圾清洁直运模式,减少运输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积极运用物联网技术,探索线路合理、高效环保的垃圾收运新模式。加快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水平,到2013年设区市本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以上,其中城区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到2015年县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以上。

  四、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九)促进源头减量。积极提倡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减少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垃圾产生量。研究制订包装物回收管理办法,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弃物产生。积极推行净菜等洁净农产品进城,有效减少居民家庭厨余垃圾的产生。严格执行”限塑令“,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在宾馆、餐饮等服务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鼓励农民对有机垃圾实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鼓励使用垃圾处理产生的沼气、肥料、饲料等产品,促进垃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

  (十)加强资源化利用。加快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居民社区回收站点,规范从业人员服务和管理,加强再生资源处置和利用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再生物质收集、运输、加工和利用产业链。全面推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生物处理等资源化利用方式,统筹加强资源化利用收运体系和处置设施建设。加强对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资源化利用产品违法进入食品制售等环节。

  (十一)推进利用市场化。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依照特许经营管理要求,规范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场化。坚持政府投入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重点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生物处理、餐饮服务业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领域,采用BOT等多种投融资模式,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管理的积极性。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权,鼓励企业跨地区参与经营和竞争,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的提高。规范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提升作业质量和效率。

  五、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监督管理

  (十二)提高运行水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填埋、焚烧、堆肥等处置设施规范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建立垃圾处置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所在地建设(市容环卫)和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制订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安全生产等突发事件。省建设厅要及时组织开展无害化等级评定工作,到2015年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运行管理全面达到国家规定的无害化等级标准。各地建设(市容环卫)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创建,到2015年建成一批技术先进、效果稳定、管理规范的无害化处理示范项目。

  (十三)加强环境整治。落实市县或镇乡政府责任,加强对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的排查和治理,到2013年全面消除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并完成生态修复。各地要积极开展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卫生死角的整治,全面清理积存垃圾,限期改造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严禁新建简易垃圾处理场和小型焚烧炉等简易处理设施。达到使用期限的垃圾填埋场,要按标准实施规范化封场。到2015年,全面完成不达标垃圾处理设施环境治理工作。

  (十四)完善规范标准。建立健全环卫保洁清运、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提高全过程管理水平。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制订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范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管理。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垃圾处理市场准入、退出管理机制,坚决将不能合格运营、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

  (十五)强化行业监管。省建设厅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设立生活垃圾处理督察专家库,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在线监管系统,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日常监管和指导。各地环保部门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监测每季度至少一次,二惡英排放监测每年至少一次,必要时可加密监测,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提高监管的科学水平。各级市容环卫部门要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绩效管理年度考核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

  六、强化责任落实和各项保障支撑

  (十六)落实政府责任。处理好城镇生活垃圾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作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县等创建的重要评价指标。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确保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建立问责制度,省建设、发展改革、环保、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市)政府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居民生活、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实行问责,追究相应的责任。

  (十七)加强部门协作。省建设厅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牵头建立省生活垃圾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并将生活垃圾处理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省环保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有毒有害垃圾处置等工作。省发改委会同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编制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协调落实”限塑令“和清洁能源、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综合性政策。省经信委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工作。省教育厅负责推动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知识纳入义务教育教材和课外读物,指导省属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垃圾处理专业。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订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有关财政政策。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供应。省农业厅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处理利用标准制订和肥料登记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可循环利用物品的推广和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协调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加强对”地沟油“的监督管理。省物价局负责研究制订生活垃圾处理有关收费政策。

  (十八)加大资金投入。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的投入力度,重点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和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的财政支持。

  各市、县(市)政府要切实将生活垃圾处理经费列入公共财政支出并按任务量予以保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垃圾处理、环卫作业和职工工资等经费。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环卫作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完善环卫合同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按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确保其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十九)完善激励机制。研究制订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分类盛放和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研究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推进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利用,鼓励企业投资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机制,省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符合我省实际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二十)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究,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力度,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建设,鼓励采用低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和人才优势,重点加强渗沥液处理、二惡英控制、生化处理等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力度,积极推广已经成熟的先进适用技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生活垃圾处理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提升行业人员素质。

  (二十一)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将生活垃圾处理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外读物,培养”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良好公共环境意识。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宣传教育基地,加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知识的宣传,总结推广杭州市开展垃圾处理与生态文化主题活动等成功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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