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10]16号 2010-1-2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第九条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非居民企业的有关书面备案资料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直接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经核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非居民企业执行。上述备案事项审核、上报核准及告知事项,应在备案管理规定时限内完成。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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