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乡镇企业进一步减、免工商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1984-03-29 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一月一日起,对乡镇企业(即农村社队企业,下同)征收的工商所得税,一律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目前,各地正在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进一步地照顾各地的实际情况,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除已有的一些减免工商所得税的照顾外,现根据中共中央[1984]1号和4号文件中提出对乡镇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放宽政策的精神,就工商所得税照顾问题,再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不与大工业争原料、缴纳工商所得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照顾的乡镇企业,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具体的减税原则,由县、市税务局审查核实,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定期减税照顾。 二、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在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期间,对边境县、民族自治县(旗)的乡镇企业,全年所得额不满三千元的,免征工商所得税;全年所得额超过三千元的,全额按八缴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工商所得税。 三、乡镇企业利用本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渣“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所得利润,从投产之日起,给予免征工商所得税五年的照顾。 四、鼓励兴办农村商品流通基础设施,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对尹镇企业、农村社队、农民个人在今年一月一日以后新建的、独立核算的冷库、仓库的所得收入,从投入使用之日起,给予免征工商所得税二年至三年的照顾。 本规定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连同以前已经规定的减免税照顾条款,共达十一条。请各地按此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1984年0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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