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存量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条款修订]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6-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一、凡进行存量住房交易的纳税人均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1、自2012年7月1日起,对温州市区的所有存量住房交易,当纳税人申报的存量住房交易价格高于或等于我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的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存量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我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的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我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的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 2、由法院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以判决、裁定和裁决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3、通过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价格。 二、纳税人如对该计税价格有争议的,按照《温州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对除存量住房交易以外的其他存量房交易,继续按原方式计征税款。 四、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原则上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特此公告。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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