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728号建议的答复 财金函〔2022〕37号 2022-06-10 庞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所提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法治建设、加大国家政策支持与财政支持、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农业保险赔偿机制建设、创新农业保险品种与服务等方面建议,对于推动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法治建设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2021年保费规模突破960亿元,成为全球最主要的农业保险大国之一。为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农业保险条例》自2013年起正式施行。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阶段、趋势和需要,积极研究论证推进完善农业保险相关立法事宜。 二、关于加大国家政策支持与财政支持 正如您所建议的,在国家层面,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在财政统筹、各方协同下,我国农业保险进入了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轨道,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一是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在财政部门推进完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等一系列制度的基础上,2019年,经中央深改委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保障措施。二是不断完善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我们按照“中央发展大宗,地方发展特色”的政策思路,不断支持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补贴品种已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补贴区域已稳步扩大至全国。三是逐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2021年6月,经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产粮大县扩大稻谷、玉米、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今年将实现主产省份产粮大县全覆盖。2022年5月,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在广西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并在黑龙江、内蒙古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四是加大财政监管力度。您所提关于加大农业保险监督力度的建议,也是我们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面。新修订出台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办法明确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自查本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同时,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加快保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加强基础数据留痕管理,相关保单级数据至少保存10年,做到数据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五是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支持相关部门加强承保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承保机构经营行为,提高市场服务水平。截至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数量已由2007年的6家增加至35家,多数省份有3家以上承保机构开展竞争。全国建成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点40万个,基层服务人员近50万人,基本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和95%以上的乡镇。 三、关于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农业保险赔偿机制建设 为了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知晓度,我们开展了多媒体、多维度、多视角、立体式宣传,助力提升广大农户金融保险意识。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执行效率。我们通过全国财政系统和承保机构农业保险工作视频会、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农业保险政策答记者问、学术期刊发表文章等多种方式,帮助投保农户理解农业保险政策。会同13个粮食主产省份,在《中国财经报》上开辟专栏,进行三大主粮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连续报道。地方财政部门也会同有关方面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培养农户金融保险意识,提高惠农政策知晓度。二是明确协保制度,支持人才队伍建设。我们结合农业保险现阶段发展实际,在新修订出台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中,明确允许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进一步提高基层农险工作人员素质。您所提乡村干部也可参与协保工作。三是督促承保机构发挥作用,帮助农户深入了解政策。我们明确要求承保机构加强宣传公示,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同时要求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促进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等情况。此外,我们在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体系中设置了“基层服务网络”、“投保公示”、“政策知晓率”、“农户满意率”等指标,促进地方和承保机构将政策解析到位,提高农户认知度。 四、关于创新农业保险品种与服务 我们积极鼓励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并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有意愿的地方可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用于探索发展农业保险创新模式。此外,在公开遴选确定承保机构过程中,对于承保机构在当地首创的农业保险产品,可给予首创承保机构不少于3年的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首创承保机构独家经营。关于您所提对重大自然灾害延长保险时长、针对不同农户采取单独勘察定损等建议,我们将结合工作实际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鼓励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予以积极探索。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方面持续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加大惠农政策宣传推广力度,规范提升市场运作水平,逐步引导我国农业保险全链条、全方位、全领域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您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1078 财政部 2022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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