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事业单位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会[2000]74号 2000-11-29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11]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5月10日起,全文废止。
一、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会计报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获得由市财政局颁发的"上海市会计电算化验收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二、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会计报表的格式、内容,必须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凡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会计报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核。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会〔1992〕30号)的规定,已经过会计电算化验收合格的企业,必须将"合格证书"报主管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备案。主管财政机关根据"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及企事业单位的申请报告,对能否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会计报表进行审核。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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