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冀0208刑初63号 张某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07
摘要:被告人张某英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冀0208刑初63号

  发文日期:2020-12-31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冀0208刑初6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英,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于唐山市路北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2019年5月16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6月21日经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同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玉哲、达立广,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2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裁定中止审理,2020年10月9日本院裁定恢复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庆文出庭支持公诉,证人郭某、被告人张某英及其辩护人陈玉哲、达立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英负责管理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在该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英通过控制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和多人个人银行账户以伪造资金流的形式,从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4张,金额1638090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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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额2784753.77元,从大连中铠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39张,金额13885744.16元,税额2360575.84元,从天津市缔臻威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1张,金额4084616.39元,税额694384.61元,共计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4张,共计金额34351266.67元,税额5839714.22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认证抵扣。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英有期徒刑十四年。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英辩称我没有虚开发票,我没有让别人虚开发票,我不知道什么情况,我不是公司的管理人员。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张某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英在主观上并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张某英应属无罪。

  通过本案证人何某、孙某、窦某等人的笔录以及辩护人所提交的张建军与兰大江签订的协议,可知在2012年12月份之后,张建军就已经将恒冠丰公司交由兰大江承包,以承包费来折抵债务。此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不再是张建军,更不是张某英,而是兰大江。兰大江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决策和对外业务。换句话讲,如果恒冠丰公司缺少进项票,需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本身就不是张某英所能决定的,更何况恒冠丰公司已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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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是其张家的企业。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意兴起者和直接实施者是兰大江,而并非张某英。

  公司业务的真实性、货物的查验并不需要财务人员去实际核实。恒冠丰公司虽然在涉案期间生产、加工任务减少,但其对外收购废钢和对外销售废钢的经营业务并未停止。张某英在公司正常经营期间,依据兰大江的要求接收发票,安排转账等,只是在履行其财务人员的职责,在主观上对交易及发票虚假与否并不明知,所以张某英并不具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

  通过上游犯罪的付某、李某1等人的笔录也可得知,他们并不认识张某英,不能证实在本案中就是张某英具体实施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上下游犯罪之间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证实张某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另外在本案中,除锦州昌奥公司为其他公司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已经有相应判决书及其他证据之外,其他两家公司,大连中铠隆、天津市缔臻威公司相关负责人,开票人员、与恒冠丰之间是否具有真实交易等情况均未查证属实,不足以指控张某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本案系单位犯罪,张某英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属于本案的犯罪主体。

  恒冠丰公司是一家正常经营,具有实际生产业务,存续已久的企业。本案中如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为了公司业务的开展,为公司谋利益,属于单位犯罪,并非是个人犯罪活动。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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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恒冠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已经由张建军变更为兰大江。张某英自始至终也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英就是根据兰大江的指使,参与并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其身份地位并不是直接责任人员,不属于本案的犯罪主体。

  三、恒冠丰公司具有真实的生产经营业务,不存在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第六条规定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恒冠丰企业对外收购废钢,并对外销售,是具有实际生产经营业务的。因销售给恒冠丰废钢的一方未能给恒冠丰公司开具发票。为平衡账目,顺利完成对外销售,兰大江只能对外找票。这就相当于锦州昌奥公司为实际销售废钢一方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恒冠丰公司在主观上并不是为了骗税,而是为了顺利开展销售业务,并且在此过程中也没有造成税款损失,本案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本案如构成犯罪,应当定性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较为适宜。

  恒冠丰公司对外销售废钢,缺少进项票,以支付一部分税点费用的方式,从锦州昌奥公司等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换句话说,就是花钱买票,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定性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较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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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无论本案构成何种犯罪,张某英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英作为财务人员,根据兰大江的指使进行“走账”,如果其主观上明知兰大江为虚开,或意识到可能为虚开。在此情况下,张某英仍帮助兰大江进行转账等,张某英就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英根据兰大江指使进行操作,所起作用及危害性要小于主犯兰大江,应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希望法庭依法宣告张某英无罪。如构成犯罪,应当定性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人建议对张某英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并向法庭提交了协议书一份,委托书一份,转账支票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英负责管理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在该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英通过控制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和多人个人银行账户以伪造资金流的形式,从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4张,金额16380906.12元,税额2784753.77元,从大连中铠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39张,金额13885744.16元,税额2360575.84元,从天津市缔臻威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1张,金额4084616.39元,税额694384.61元,共计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4张,共计金额34351266.67元,税额5839714.22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认证抵扣。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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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2017年7月6日我队接市局交办的辽宁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云端2017线索称:2013年12月,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嫌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向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5张,金额16480742.02元,税额2801725.87元,价税合计19282467.89元,要求我队核实具体情况。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3、调取证据通知书,唐山市丰润区大江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法定代表人:兰大江,成立日期2007年6月12日。

  4、搜查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2019年8月26日对张某英住宅搜查,提取以下物品:黑色笔书写信纸件11张;单笔转账户名杜某与景增秋网银交易明细25张;黑皮记事本一个;蓝色塑料皮记事本一个;电话本一个;seagate储存器一个;sanisk32G一个;中国工商银行密码器两个;中银令一个;中国农业银行卡密码器一个;唐山市丰润区兴业商贸有限公司银行流水及张某英农行流水15张;各种材料共计121张;银行卡43张;存折3本;张秋兵身份证一张;现金及财物已摆放到原处。

  5、张建军的户籍证明。

  6、注销户口证明,兰大江于2017年9月28日死亡。

  7、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康殿柱(6228480651858600216)、雷某(6228480652504260611)、张延国(6228480656424136769)、王红帅(62×××63)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及资金往来渠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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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资金回流图。

  2013年12月23日资金回流图1

  丰润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50701001040008971转账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06571901040021592人民币0.5万元,

  转账给付某6228482208197522375。

  2013年12月23日资金回流图2

  雷某6228480656504260611转给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450万元,恒冠丰钢铁公司转给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450万元;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转给付某(6228482208197522375)450万元,付某转给李某2(62×××62)450.5万。

  2013年12月24日资金回流图

  雷某转给丰润区恒冠丰钢铁公司245万,恒冠丰转给锦州昌奥金属材料公司245万,锦州昌奥金属材料公司转给付某245万,付某转给李某2245万。

  2013年12月24日资金回流图

  付某转给李某2244.99万,李某2分三笔转给雷某245万,雷某转给丰润区恒冠丰钢铁245万,恒冠丰钢铁转给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45万。

  2013年12月25日资金回流图

  雷某转给丰润区恒冠丰钢铁公司170万,恒冠丰转给锦州昌奥金属材料公司170万,锦州昌奥金属材料公司转给付某170万,付某转给李某21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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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某转给丰润区恒冠丰钢铁公司170万元,恒冠丰转给锦州昌奥金属材料公司170万元,锦州昌奥金属材料公司转给付某170万元,付某转给李某2170万元。

  2013年12月25日资金回流图

  李某2转给雷某两笔共160万,雷某转给丰润区恒冠丰钢铁公司160万,恒冠丰钢铁公司转给锦州昌奥金属材料公司160万,锦州昌奥金属材料公司转给付某160万。付某转给李某2账户160万元。

  2013年12月31日资金回流图

  杜某和李某2分别转给雷某120万、57.8万,雷某转给丰润区恒冠丰钢铁公司170万,恒冠丰钢铁公司转给大连中铠隆金属公司(02070301040014489)170万,大连中铠隆金属公司转给付某170万,付某转给李某2170万。

  2013年12月26日资金回流图

  李某2分两笔转给雷某150万,雷某转给丰润区恒冠丰钢铁150万,丰润区恒冠丰钢铁转给锦州昌奥金属公司150万,锦州昌奥金属公司转给付某150万。付某转给李某2150万元。

  2013年12月27日资金回流图

  雷某--76万-丰润区恒冠丰钢铁--76.0659万--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76.071万--付某--76.071万--李某2--76.68万--雷某

  2013年12月31日资金回流图

  李某2分两笔转给雷某170万,雷某转给丰润区恒冠丰钢铁160万,恒冠丰钢铁转给大连中铠隆金属公司160万,中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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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公司转给付某160万,付某转给杜某60万,转给李某2100万。

  2014年2月11日资金回流图

  丰润区恒冠丰钢铁分三笔转给天津缔臻威商贸公司(02190201040016705)77.5万,该公司转给大连中铠隆金属公司77万,转给李某20.5万,大连中铠隆金属公司转给李某277万,李某2转给雷某77.5万。

  2014年2月11日资金回流图

  丰润恒冠丰钢铁转给天津缔臻威商贸200万,缔臻威商贸转给大连中铠隆金属公司200万,大连中铠隆转给李某2200万,李某2转给雷某200万。

  2014年2月11日资金回流图

  雷某转给丰润恒冠丰200万,恒冠丰转给天津缔臻威商贸200万,缔臻威商贸转给大连中铠隆200万,大连中铠隆转给李某2200万,李某2分两笔转给雷某200万。

  2013年12月30日资金回流图

  杜某转给雷某50万,雷某转给恒冠丰68万,恒冠丰转给大连中铠隆69万和0.5万元,中铠隆转给付某69万和0.5万元,付某转给李某269.49万。

  2013年12月30日资金回流图

  杜某和李某2分别转给雷某100万、69.49万,雷某转给恒冠丰160万,恒冠丰钢铁转给大连中铠隆160万,中铠隆转给付某160万,付某转给李某2160万。

  2013年12月30日资金回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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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2转给雷某160万,雷某转给恒冠丰170万,恒冠丰钢铁转给大连中铠隆170万,中铠隆转给付某170万,付某转给李某2170万。

  2013年12月30日资金回流图

  李某2转给雷某170万,雷某转给恒冠丰钢铁公司170万,恒冠丰钢铁公司转给大连中铠隆金属170万,大连中铠隆转给付某170万,付某转给李某2170万。

  2013年12月30日资金回流图

  李某2转给雷某100万,雷某转给恒冠丰100万,恒冠丰转给大连中铠隆金属100万,中铠隆金属转给付某100万,付某转给杜某100万。

  2013年12月30日资金回流图

  杜某转给雷某100万,雷某转给恒冠丰100万,恒冠丰转给大连中铠隆金属100万,中铠隆金属转给付某100万。付某转给杜某99.99万元。

  2013年12月31日资金回流图

  杜某、李某2分别转给雷某120万、57.8万,雷某转给丰润区恒冠丰170万,恒冠丰转给大连中铠隆金属170万,大连恒冠丰转给付某170万,付某转给李某2170万。

  2013年12月31日资金回流图

  李某2转给雷某170万,雷某转给恒冠丰170万,恒冠丰转给大连中铠隆金属170万,中铠隆金属转给付某170万。付某转给李某2170万元。

  2013年12月31日资金回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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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2转给雷某170万,雷某转给恒冠丰160万,恒冠丰转给大连中铠隆金属160万,中铠隆金属转给付某160万,付某转给杜某60万,转给李某2100万。

  2013年12月31日资金回流图

  李某2、杜某分别转给雷某人民币100万、60万,雷某转给丰润区恒冠丰100万,恒冠丰转给大连中铠隆金属100万,中铠隆转给付某100万,付某转给杜某99.998万。

  2013年12月31日资金回流图

  杜某转给雷某100万,雷某转给恒冠丰155万,恒冠丰转给中铠隆155.032万,中铠隆转给付某155.032万。付某转给杜某155.03万元。

  9、王兴华卡号62×××71交易明细。

  10、公安机关从丰润行政审批局调取的唐山市丰润区乾城特钢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法定代表人:杨素芝,成立日期:2003-12-08。

  11、公安机关从农业银行调取的贾秀兰(6228460650013546615)交易明细。

  12、公安机关从农业银行调取的雷某(6228480652504260611)交易明细。

  13、公安机关从农业银行调取的天津市缔臻威商贸有限公司(0219020140016705)交易明细。

  14、公安机关从农业银行调取的李某2(62×××62)、魏允苓(6228480652125107910)、杜某(6228480656244000765)、张某英(6228480656236707765)交易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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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公安机关调取的唐山钧威钢铁公司(50701001040008971)交易明细。

  16、公安机关调取的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50701001040008971、50701901040004724)交易明细。

  17、公安机关调取的锦州昌奥金属材料公司(06571901040021592)交易明细。

  18、公安机关调取的付某(6228482208197522375)交易明细。

  19、王某1的户籍证明及毒检报告。

  20、张鸿鹏(6228480028126252676)、李隆真(62×××74)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

  21、唐山市丰润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进项抵扣)和唐山市丰润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清单统计:共1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6380906.12元,税额2784753.77元。

  公安机关调取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公司(纳税识别号130208755456225)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经从国家税务局发票税控系统查询,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164份(发票代码2100121170发票号码起始号00820687至发票号码结束号00820850。附明细5页,164行),进行认证并认证相符。

  22、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从唐山市丰润区税务局调取的唐山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30208755456225)成立以来所有的进项、销项明细及该公司上报相关税收资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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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从中铠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销方纳税人识别号210211079464026)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39份,金额13885744.16元,税额2360575.84元,开票日期均为2013年11月24日,认证日期2013年11月28日;

  从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销方纳税人识别号210711072177534)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64份,金额16380906.12元,税额2784753.77元,开票日期2013年12月20日,认证日期2013年12月25日、2014年1月19日。

  从天津市缔臻威商贸有限公司(销方纳税人识别号120104055263940)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金额4084616.39元,开票日期2014年1月16日,认证日期2014年1月19日。

  23、唐山市丰润区供电公司提供的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用电量。2013年1月:1008000(千瓦时);2月:76000;3月:0;4月:72000:5月:1292000;6月:1628000;7月至12月:0;2014年1月:0;2月:0。

  24、唐山市丰润区乾城特钢公司提供的马景付工资支付说明、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公司开给唐山市丰润区乾城特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46份。

  25、大连市甘子井区税务局涉税证明、大连市甘子井区税务局出具的大连中铠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巨旺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利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

  26、公安机关从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大连中铠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法定代表人:宋涛,核准日期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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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公安机关从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大连巨旺商贸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法定代表人:艾尚贵,核准日期2013年5月8日。

  28、公安机关从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大连利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法定代表人边洪振,核准日期2013年10月23日。

  29、公安机关从建设银行调取的大连中铠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1201500200059101142)、从建设银行调取的大连巨旺商贸有限公司(客户账号21×××43)、从建设银行调取大连利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客户账号21×××32)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大连巨旺商贸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号20×××12)交易明细。

  30、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从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调取的天津郎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进项、销项情况,及对公账户情况。

  31、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从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天津郎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档案。

  32、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从中国农业银行调取的天津郎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02070301040013366)、大连中铠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02070301040014489)、6228480566018059964开户信息及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交易明细。

  3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7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付某,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被告人李某1,被告人毛某。2018年10月25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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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炳增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

  34、付某的基本信息及大城县公安局出具的付某的到案经过

  35、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6、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一次补充侦查情况说明

  37、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认定书2017年1月9日及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

  38、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丰润区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局未得到相关部门确定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情况;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未查到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补缴相关税款。

  3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宁宇银行卡流水。

  40、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付某银行流水。

  41、唐山钧威钢铁有限公司企业年度检验档案资料。

  42、企业变更档案资料。

  4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从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企业档案,2013年11月11日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股东,原股东窦某、刘某变更为窦某、刘某、何某,同日核准。2003年9月24日唐山市丰润区聚鑫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贺宝)申请设立。公司年检报告书(2010年度),企业名称唐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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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润区鑫升钢铁有限公司。公司年检报告书(2011年度、2012年度),企业名称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

  44、公安机关从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调取的大连中铠隆公司(340200122000025328)交易明细。

  45、公安机关从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调取的大连中铠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345210122000024735交易明细及开户资料。

  46、公安机关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调取的天津市缔臻威商贸有限公司自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进项、销项情况、对公账户情况。

  47、公安机关从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天津市缔臻威商贸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48、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2019年5月15日13时许,我局侦查员在唐山市路北区建华桥水果店门前,将犯罪嫌疑人张某英当场抓获。

  49、被告人张某英的户籍证明。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付某的证言。

  (1)2019年6月19日的证言,我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3年7月至2014年5、6月份,我实际经营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注册经营项目是有色金属销售等很多类别。具体因为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我没记住都是啥经营项目。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重庆、海口、山东等地的企业,采用“走账”的方式,在没有任何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我们对发票品名进行变造后,由公司会计进行认证。取得上述进项发票后,锦州昌奥公司再向天津、河北等地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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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就是直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任何实际业务。2013年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毛某具体经手办理的。2014年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李某1具体经手办理的。我和李某1在锦州市中央大街附近挺大的那个农业银行办理过一张尾号为“2375”的农业银行卡。这张卡也同时开通了网络银行功能。该卡办理以后,我就交给李某1一直保管使用。李某1将这张卡用于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的“走账”。具体是怎么走账的,需要和李某1核实。我本人在办理注册开卡手续后从没有使用过这张卡。锦州昌奥金属材料公司,由公司成立到2014年5、6月份停止对外开票,公司未实际开展过一笔实际业务。我和李某1成立公司的时候就是要用这家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通俗说就是通过卖票从中挣取税点。具体税点挣多少,要跟李某1了解。

  (2)2016年12月23日的证言,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是2013年7月份成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叫乔保全,成立这家公司的目的就是通过这家公司向外卖发票赚钱,是李某1想成立这家公司,让我来锦州出面具体办理,昌奥公司在锦州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是尚某负责办理的,昌奥公司在锦州市农行开立一般账户是李某1让我到锦州办理的,这三家银行的U盾回大城后我给李某1了。公司成立后,尚某在锦州负责领购发票、办理纳税申报;公司的进项和销项发票、资金流都是李某1负责联系的;公司的进项发票是李柄增交给我,我来锦州有时给尚某,有时交给会计马某2,销项发票是李柄增告诉我开票信息,我再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发给尚某,有时还发给马某2,但是开票信息发给马某2的时候也得告诉尚某一下,因为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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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忠说过向外开发票必须要让他知道。公司收付款的原始银行凭证也是李某1交给我,我再交给会计的。公司成立后不久,公司开出第一笔发票的时候李某1告诉我说这家公司实际经营方式就是通过买卖发票赚钱的。锦州昌奥公司共计向外开具了大概有将近两个亿的发票。锦州昌奥公司与这些受票公司没有实际的货物交易。

  (3)2017年1月9日的证言,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虚假的资金流中,公司对公账户的U盾我交给李某1了,我看见李某1让王海港操作过。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往外开具发票的有河北的公司,还有南方的,这些公司信息是李某1告诉我的。

  (4)2017年4月12日的证言,昌奥公司开出的发票,我来锦州时,马某2将开好的发票交给我,我回去交给李某1,有时候马某2邮寄给我,我收到后交给李某1,受票公司怎么得到我不清楚。昌奥公司向哪些公司开具了多少增值税发票,公司名称和数量记不清了,以昌奥的账目为准,经我查看,向唐山市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4组,发票代码2100131170,发票号00820686至00820850,金额16380906.12元,税额2784753.77元,税价合计19165659.89元。

  (5)2019年11月17日的证言,我以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给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后,我就把发票交给了李某1,由李某1交给的恒冠丰公司。我负责开发票,李某1负责对外联系。我个人尾号为2375的农业银行卡、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等两三个网银,在2013年锦州昌奥金属公司成立后都由李某1保存使用。期间李某1给弄丢一次,我又到农行补办了一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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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面交给了他。都是农行的,对公的也是农行的,一般户。走资金流都是李某1具体操作的。我就是管开票,之后我把给恒冠丰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李某1。具体他怎么给对方的,我不清楚。李某1具体收开票费,怎么支付的,支付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们经营的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跟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实际业务,我们给恒冠丰公司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虚开的。我不认识张某英、张建军、兰大江。我不清楚是否用我的账户帮助(或通过)大连中铠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进行过转账和制造资金流水,2013年开始到我们案发,我农行尾号2375的网银和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公账户的网银都由李某1保管使用。

  2、证人李某1的证言。

  (1)2019年9月9日的证言,我因犯虚幵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10月25日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营项目是有色金属销售等。公司注册后没幵展啥实际业务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2014年3月、5月、6月,我给付某介绍,将其经营的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包给刘长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取得进项发票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得税点。是直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任何实际业务。付某跟我承认虚开,具体提了多少钱,什么点位,他也不跟我说实话。付某从各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对品名进行变造后认证进项。2014年2月之前,都是付某负责公司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2月以后,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具体经手办理的。我负责以后使用农行宋建波的银行卡收取虚幵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的1%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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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点费。锦州昌奥金属材料公司由公司成立到2014年5、6月份停着对外开票,公司未实际开展过一笔实际业务,2014年2月前,都是付某负责取得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3、5、6三个月我给从中介绍,由刘长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从中提取1%,大约20-30万。

  (2)2019年11月25日的证言,那个期间是付某经营公司,我是在2014年春节后,2014年5月、6月、8月负责帮助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传递发票,刘长鹏在外地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给我,我拿到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让付某认证,之后刘长鹏让我给哪家公司虚开发票,我就让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我取回来,在河北大城县县城里交给刘长鹏,接下来由刘长鹏办理。我主要负责在刘长鹏和锦州昌奥公司付某间传递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况都是刘长鹏联系。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给唐山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如何制造资金流的,怎么走账的我不清楚。2014年4月前都是付某操作,听说有人那时候去锦州取过锦州昌奥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4月前,付某控制锦州昌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后,他自己得虚开票面数额的0.3%-0.4%,付某因为这个才不满意,不和原来的合伙人干了,让我在2014年5月以后联系的刘长鹏。2014年4月以前,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伙人具体名字我不清楚,我听付某说是河北大城县大广安乡王屯村人,他们岁数小,今年也就30岁左右。人我没见过,只是听付某说的。恒冠丰公司老板是谁,谁和我们接洽的我不清楚,我不认识张某英、张建军、兰大江,我不认识宁宇,我不认识曲佳伊、张吉才,我主要负责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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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联系沟通付某和刘长鹏,付某和其他公司账户、网银我都没有接触。

  3、证人毛某的证言,2019年3月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我受朋友张风彪委托,给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介绍了天津利浩正钢铁有限公司、天津隆译熙钢铁有限公司、天津祥云钢铁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从中挣0.01%的利润和田红喜两个人分,我从中得了9000元。

  我没有为河北唐山的公司或企业介绍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这个虚开的事儿一般都有个两方面都认识的人,一手托两家。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期间,比方说虚开1000万元的发票,他就可能有100万的资金,在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之间来回“走账”、“回流”。两家企业互不信任,通过中间人拿着企业对公账户的K宝到另一家企业完成走账。我就是这个一手托两家的中间人作用。我们天津静海这个线跟河北唐山市的企业没有联系。我没听说过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我不认识兰大江、张某英。

  4、证人王某1的证言。

  (1)2019年7月19日的证言,2012年年底到2014年4月,我曾在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工作,学习会计业务,并实际负责财务室现金、内勤工作。我和实际经营恒冠丰公司的张建军、张某英是干亲戚关系。张某英父亲张某1跟我公公张春福是干哥们。2012年底,我想学会计,我就找的张某英去了恒冠丰公司。我到厂里时,厂子由张某1、张某英、张建军、李某2还有一个姓高的共同管理。张某1、李某2管理后勤工作,姓高的经理管理生产,张某英负责厂里主要工作,我所在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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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张某英直接管理。有个叫刘某的管卖成品钢,厂子司机叫雷某。还有个叫兰大江的偶尔去厂里,具体有没有职务不清楚。我2012年底到厂工作后,恒冠丰公司断断续续生产,连续生产的只有2013年3、4月或2013年5、6月两个月,生产的时候我给工人开过工资,有20-30人左右,每天生产量不大,2013年6月设备总坏,就停产了。停产的时候有些库存、成品半成品都有一些,具体数字不记得了。

  我在厂里负责财务室现金和内勤工作。具体来说,我负责跑银行、到税务局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厂里的的进项増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认证后折抵税款,对外开増值税专用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走账”,并制作相关的合同、过磅单据、收据等业务。

  恒冠丰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厂里的对公账户U盾、雷某、张某英、张建军、杜某、李某2等人的农行网银K宝都在财务室西北角的保险柜内保管。我负贵记载厂里的生产内帐,李某3是会计,负责记载生产外帐,内帐是厂里的实际经营成本和收入,外账是李某3做的给税务局看的,内账平时在我办公桌抽屉内保管,外账由李某3保管。上述账户银行卡由张某英保管。

  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准备这么多个人的农行网银k宝主要是在走账过程中,通过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之间的转账,逃避税务部门检查。2013年6月以后,恒冠丰公司就没有实际生产了,生产内账也就不记载了。张某英就开始联系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方企业名称我想不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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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巨旺商贸有限公司,是通过“走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大连中铠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是走账虚开企业,唐山市丰润区乾城特钢公司是走账虚开企业,天津朗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是走账虚开企业,天津朗博公司开票信息和对公账户U盾当时一直在我们单位保险柜保管。还有锦州昌奥金属材料公司也是走账虚开企业。其他企业,时间长了,我记不清楚是不是走账虚开企业了。

  以锦州昌奥公司为例。这笔业务是我方进项,张某英先跟对方公司联系好后,给我开票信息,包括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及开户名称,开户银行、电话、地址等开票信息。恒冠丰公司对公账户每日限额不超过1000万对外转账,进账无限额。雷某个人账户单笔转账限额1000万元,李某2单笔转账限额100万元,其他转账限额500万元,张某英联系好对方企业后我或者她利用掌握的张某英、张建军、杜某、李某2等人的农业银行K宝向雷某个人账户转账,再用雷某账户向恒冠丰对公账户转账,网银备注选项选借款。恒冠丰对公账户收到转账后,由我和张某英共同操作恒冠丰对公账户网银,一个负责支单,一个负责复核,才能把钱转入对方企业对公账户。对方对公账户收款后,转账给他们企业的一个关系人,由这个关系人个人账户再转入我们控制的张某英、张建军、杜某、李某2等人农行账户。有时候对方对公账户收到我方转账后,向一个相关企业转账后再向对方关系人转账,再由相关人转入我方账户,张某英说这样可以逃避税务机关监管。锦州昌奥公司这笔就是先转了一个小额的,1000元到5000元这样的,再开始大额转账,走账完成以后,张某英让我做和这笔虚开增值税发票总额相对应的借款收据、购货合同、过磅单等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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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在张某英的安排下,我以恒冠丰向雷某借款为理由先做一个假的手写借款收据,做好后盖恒冠丰财务章。张某英给我一个购货合同的电子模板。

  (2)2019年7月19日的证言,我按照张某英的要求,在购货合同电子模板上填写具体信息,品名一般是废钢或角钢,按准备开票的总额,根据当时的废钢单价,使多少进项发票(或销项发票〕就开多少吨。加盖恒冠丰的合同专用章后,由张某英给对方企业邮寄过去。对方盖章后再邮寄回来,放在财务柜子里保存。还有个需要造假的东西是过磅单。因为没有实际向厂里进货,我按照张某英的要求,在电脑里的过磅单电子模板上填写吨位、单价、名称一般都写废钢、单据上的车号是张某英给我的一个表格上的。张某英让我照着填写,她说总填这几个车号不中,你把后面四个尾数变一下,多编几个车号。过磅单打印后,由我加盖计量单位章。张某英说每个过磅单别超过35吨,超过就是超载。我就按照合同签订后的时间写过磅单日期。当天总吨位不超过开票吨位。借款收据、过磅单由会计李某3做到生产“外帐”里,有税务机关等部门检查使用,购货合同放财务室,有对方单位先开票再“走账”的,也有先“走账”对方再开票的。张某英先跟对方企业联系好,才开始走账、做假的合同、借据、过磅单等。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既有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进项増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张某英跟我说过,对外虚开的増值税专用发票跟对方企业收取发票总额的8%税点。

  公司取得进项増值税专用发票究竟给对方多少点我不清楚,张某英也没和我说过。走账的时候一般都是给对方对公账户转账多少,对方个人账户就回到恒冠丰公司控制的个人账户里多少钱。究竟税点从哪个渠道走的我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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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冠丰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点一般也不是在走账的时候扣,张某英给对方联系,让对方转账或是给现金。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天津缔臻威商贸有限公司的转账我记得不是特别确切是不是虚开,但是我肯定给走账着。我们公司持有天津朗博金属材料销售公司开票信息和企业对公账户u盾就是张某英拿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在虚开的过程中给别的虚开企业走账用。

  5、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3年张某英用我的身份证让我和她一起去城西一家农业银行办的卡,这张卡从银行柜台办出来我就交给了她并且一直在张某英手中使用(卡号我不清楚)。卡号为62×××62的银行卡我从来没用过。我和张某英的哥哥张建军是叔伯一边沉,我丈母娘和张建军的丈母娘是亲姐俩,当时张某英和我说想要用我的身份证去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我因为和他们有点亲戚关系出于面子就给她办了一张。我在2013年年初至2014年年初我在丰润区恒冠丰钢铁公司负责厂子内的后勤工作,当时厂子的老板是张建军、会计是张某英,现金是张建军的父亲张某1、厂长是周宇兴,主要管铸钢工作的叫刘某,当时在2013年初我和张建军的妻子刘晓红商量说你们家的厂子缺人的话我可以去帮帮忙,之后我就去了厂子里上班,在上班几个月后张某英找到了我说:“三姐夫,我想用你的身份证给我办一张农行卡。”我当时就说:“你用我的身份证办卡干啥?”她说“没事呀,挨不住你啥事!公司转账使。”随后张某英就从厂子内就开车拉着我来到了丰润区城西一家农业银行柜台办理银行卡,当时我填的单子并在柜台处签字、照相。张某英在柜台处设定了卡的密码,随后我就和张某英回到了厂子里。张某英用我的银行卡从来没有给过我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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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厂子是自己铸钢,最后生产角钢的,每天大概生产100吨左右角钢成品,我在厂子内上班时基本每天都在生产,当时厂子的效益一直不好,听说外债挺多。厂子的老板是张建军,会计是张某英,现金是张建军的父亲张某1,厂长是周宇兴,主管铸钢工作的叫刘某,轧钢那波都是外面雇的人,我都记不好了。这个厂子实际经营者就是张建军、张某英和张某1。如果张建军和张某1都不在厂内实际的老板就是张某英。这个公司财务人员情况是,有一个小闺女在财务室,但我不清楚她的情况,张某英是会计,票据转账等都由她负责,张某1管现金。这个卡没有办短信提醒。2014年3月份厂子就被查封了,我也就离开这个厂子不去那上班了。

  6、证人何某的证言,我在工商局登记的资料上是恒冠丰公司的股东,但是没有实际出资。2011年秋后,我朋友张建军找到我说:“你给我家的企业当个股东吧。”我说:“我也没钱,怎么当股东啊。”张建军说:“你就出个名就中。”我跟张建军关系挺好,觉着出个名也没啥损失,就同意了。我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小文(大名张某英,张建军妹妹)。她是恒冠丰公司的财务主管。过了几天,张某英招呼我到丰润区工商局的注册登记科办理手续。我去的时候,窦某、张建军的舅爷儿刘某也都在。张某英让我们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窦某是恒冠丰公司法人,刘某、窦某和我都是公司股东。应该不是设立公司,就是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多少,我占股份多少,我都不清楚。签字后,我就离开了。

  2012底,我往恒冠丰公司送了两车煤,去过恒冠丰公司几次。恒冠丰公司应该是张建军、张某英他们家里的厂子。他们老爷子张某1在厂里盯着,张某英在财务室办公,主管财务工作。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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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还有个20多岁的小丫头具体叫啥不清楚。送煤后,他们厂里的生产厂长说我的煤不好使,我又把煤给拉回去几吨。小文(张某英)给我结算的钱。厂子的实际老板应该是张建军和张某英。张建军不总上厂子去。张某英经常在厂里财务室。她具体负责对外开票和接收票,把着企业财务账户,给客户结算货款等财务工作。还有个叫兰大江的也管理厂子的对外业务。张建军和张某英他们的爸张某1平时也去厂里照看。窦某是不是在厂里有股份,我不清楚。我没有向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出资参股,我就是受张建军委托出了个名,具体参股手续都是张某英在工商局办理的,我签的字。我受张建军委托当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法人没有从中获利。

  7、证人孙某的证言,2010年左右,我经朋友介绍来到恒冠丰公司上班。我在厂里轧钢车间干修理等杂工。铲车司机有事时,我也给临时开铲车。车间里需要购买手套等劳保用品时,我跑腿去赊购东西。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是谁这个我不是特别清楚。我就是给车间干杂活的。我上面当时有班长,接触不到管理的领导。我帮车间赊购劳保用品后,拿着发票找公司一个叫兰大江的签字。之后,拿着票到财务室找一个30岁左右女的现金支钱。窦某偶尔在中午吃饭点去厂里转一圈,喝点酒就走。张建军偶尔去厂里,他妹妹张某英有时在财务室和食堂盯着。具体厂里究竟谁是老板,怎么管理,我去了一年多就走了,也不是特别清楚。

  8、证人窦某的证言,恒冠丰公司前身是金宇轧辊厂。2006年、2007年左右钢铁形势正好,丰润区丰润镇疙瘩屯村的张建军、张某英把这个厂子承包过来了。他俩父亲张某1是我表兄,我受张某1委托给金宇轧辊厂出个名当法人。2010年左右,张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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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英想把厂子上轧钢,厂子就迁址到丰润区,金宇轧钢厂也更名为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我仍然出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登记上有我、刘某、何某三个股东。真实情况是,我们三人都是出了个名,谁也没有实际出资参股。何某根本没有去过厂里。公司实际由张建军、张某英共同经营。张建军平时也不怎么在厂里呆着,厂子主要由他妹妹张某英实际管理。张某英小名小文,平时在恒冠丰公司位于厂里南侧的财务室办公。她在恒冠丰经营过程中,非常强势,管钱、管帐、管公司采购。财务室有张某英和一个30岁左右的妇女,张某英实际掌握着公司的账户和银行卡负责开票、转账等财务工作,总用电脑转钱。刘某是张建军大舅哥,平时负责管理生产。恒冠丰公司院里有大江商贸、建业铸造、恒冠丰三个企业。实际上都是张某英和兰大江在管理,张建军也参加管理,就是他不太着调,总在外面玩。三个企业的财务室都是一个,都由张某英管理。这期间,我没有参加恒冠丰公司的管理。我怕厂里出事儿,偶尔到厂里看看,但是他们也没让我参加过具体管理。我就知道张某英把着公司账户、钱,管理公司大部分事儿。大江商贸公司有个兰大江,天津人,大高个,53、54岁左右,他也跟着张某英管理这几家公司。我总跟张某英、张建军提过很多次,要求他们把法人换成他们自己,我不当法人了。张某英说有股权质押,不能变更企业名称。2014年初,张建军因为骗取贷款被法院判刑。我怕厂里再开票出事儿,我就到恒冠丰公司财务室。财务室有个30岁左右的女的,我说我是公司法人,让她把公司的发票、公司营业执照、公章都给我了。我把公司发票交给了白官屯税务分局。我就是出了个名,没事了到厂子喝点酒,不管厂里的具体事儿。厂子是张建军、张某英他们家的,张建军、张某英、兰大江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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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这几个人中,张建军不太着调,总在外面玩,偶尔参与公司管理。张某英管着公司的账户、账目、采购,她和兰大江是公司的实际管理人,管理着这三家公司的大部分具体事儿。2013年初,张建军因骗取贷款被开平区公安局抓了,过了一个月左右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张建军被抓后,恒冠丰钢铁公司就完全不生产了。2013年初到2014年初期间,厂里的全部业务都由张某英操持,兰大江也跟着协助跑外头的事儿。在这期间公司账户、公章、资金都是由张某英负责。但是,这一年中,恒冠丰公司没有任何实际业务发生。我给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当法定代表人没有从中获得收入,就是出于亲戚的面子。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公司账目去向我不清楚,恒冠丰公司的账目、票据平时都在张某英手里保管着。

  9、证人张某2的证言,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是我们疙瘩坨村张建军(小名小军)和他妹妹张某英(小名小文)他们家的厂子,由他们两个具体经营,小军他爸张某1偶尔去厂里管点后勤杂活。这个厂子是收购废钢用电炉生产钢坯子,把钢坯子轧制角钢等钢材出售。大约在2010年、2011年轧钢两年左右就不怎么生产了。厂里是张建军说了算,张某英平时在财务室办公,负责管理财务和税务,财务室还有个小丫头。生产和销售都有专人管理。我不在那里工作,我就是在他们厂子经营期间向厂子送过废钢。

  前有10年了(具体时间我说不好了),小文找到我和我们村里的杜某。小文她们家就在我家斜对面。她跟我和杜某是庄亲叫法的亲戚。小文找到我,她跟我说:厂里账目对不上了,需要用一下你的身份证,我拉着你去,教你咋说你就咋说。然后签个字。说完后,小文就拉着我和杜某一块儿来到丰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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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小区的税务局。我现在知道是税务稽查局。我按照小文教我的,跟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说:我在恒冠丰公司上班,厂里收购的废钢是经我手过磅收购到厂里的。具体当时是怎么说的,我记不清楚了。反正都是按照小文交给我的说的。税务局写了笔录,也有录像。杜某也按照小文教的说法跟税务局说的。我俩写完笔录签字后,小文就把我俩又拉了回来。

  张某英平时在厂里财务室里间屋办公,管理恒冠丰公司财务工作,财务室还有个小丫头帮忙。没有别的财务人员了。除了财务工作,张某英也帮着张建军操持厂里其他工作,具体分工我就说不太好了。我和杜某向税务局提供的证言都是假的。我俩都是张某英为了跟税务局核对厂里账目临时找来的。我俩都没有在恒冠丰公司实际工作过。我俩向税务局提供的证言都是张某英教给我俩,我俩按照她教的说的。恒冠丰公司是张建军、张某英他们家的厂子,张建军说了算,张某英(小名小文)管财务。其他情况我不清楚。我和杜某按照张某英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证言没从中获利。

  10、证人李某3的证言。

  (1)2019年6月13日的证言,我曾在2013年初到2014年初大约一年的时间里,给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当会计。我在恒冠丰公司工作期间每月的月初去厂里几天、每月中下旬去厂里几天,主要负责恒冠丰公司的会计工作。恒冠丰公司主要经营项目是用钢坯子轧制角钢和螺纹钢。由2013年初到2014年初,厂子没有进行实际的生产活动。我在整理会计资料的时候也没有生产规模的电费支出。厂子的法人窦某,他就是出了个名义,偶尔到厂里去,也不具体管事儿。厂子老板是张建军、张某英。张建军偶尔到厂里去,厂子基本是张某英总盯着。厂子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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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是三个单位,恒冠丰公司和丰润区建业铸造有限公司在一块儿办公,都是张建军和张某英家里的厂子。两家企业的财务室都是一个,我是会计,王某1是现金(30多岁,丰润镇疙瘩坨村人),张某英是财务室主管。财务室是里外间,我们都在里间办公。里间屋里有两台电脑,一台电脑登陆建业铸造公司系统,一台电脑登陆恒冠丰公司系统。在靠西墙位置有个保险柜,平时现金、U盾、增值税专用发票、公章等都在保险柜里锁着。张某英、王某1都有保险柜钥匙,负责保管、使用上述物品。我和王某1对面办公桌办公。恒冠丰公司和建业铸造公司的相关财务票据、凭证、账目都在我办公桌里保存。我在恒冠丰公司工作期间,公司的进项、销项都是由张某英管理下产生的。张某英掌握着恒冠丰公司、建业公司的对公账户网银U盾以及雷某、李某2、杜某等个人的网银U盾。对外向其他企业的转账及接收其他企业的进账都是张某英联系以后,大部分由张某英具体实施的。我上班的时候赶上过几次走账。大体情况是,先由张某英跟对方企业联系。之后,张某英由保险柜里拿出一大把U盾。她从中选出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有时候是恒冠丰公司、有时候是建业公司)给我。我按照她的安排帮助张某英完成走账。一般情况下,企业对公账户里面都没有大的资金。向对方企业转账之前,都是先由雷某农行个人账户网银向恒冠丰公司农行对公账户网银转账。之后,再由恒冠丰公司农行对公账户向对方账户转账。我按照张某英要求,把个人转账事项备注成借款,把对公转账备注为货款。这个说的是进项情况。销项也是这样。区别是,张某英跟对方企业联系好后,恒冠丰公司农行对公账户先收到钱,然后再按照张某英要求,转入雷某农行个人账户,由个人账户再转账……具体最终转账到哪里了,我不记得了,都是按照张某英要求转账的。由企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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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时就备注成还款或货款。有的时候,我听张某英让王某1查到帐情况,说:你看看三姐夫那个账户上收到钱了吗?王某1就通过网银查看李某2农行账户。张某英平时跟李某2叫三姐夫。在收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张某英就把发票交给我。由我按照发生进项的企业名称,是建业铸造公司的就在建业铸造那台电脑上接扫描仪,扫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登陆税控系统认证;是恒冠丰公司的就在恒冠丰公司电脑上接扫描仪,扫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登陆税控系统认证。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都是我完成的。张某英和王某1是不管这些工作的。发票就是张某英给我的,究竟她怎么取得的我不清楚。张某英说每笔进项、销项都是有对应的过磅单据、购销合同的。她在给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一般都附着过磅单或入库单,我核对过几笔,都可以和发票上的数额对应上。合同我一份也没有看到过,张某英说合同单独保管不入财务账。我按张某英的要求对外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是通过登陆开发票系统开出的。发票系统上的密码,张某英、王某1和我都知道。我在职期间按照张某英要求开了一部分销项发票,其余大部分都是张某英她们开的。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有可能是我的名字,是凭密码登陆后谁都可以选的。上述进项、销项是否有实际业务我不清楚。上述进项、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开据都是张某英自己决定的。她先联系好对方企业,再安排走账。所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张某英自己跟对方企业联系后,取得或开出的。没有其他人参与决策。听说兰大江是外地人,是院里大江商贸的老板。大江商贸也在恒冠丰公司院里,挨着路边。恒冠丰公司、建业铸造公司对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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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其他企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跟兰大江没关系,就是张某英自己联系对方企业,自己决定的。

  (2)2019年11月18日的证言,我一共就从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上班一年左右,我就是任职会计,我当时就是兼职,每个月到恒冠丰公司去两三次,就是给负责结账、报表等。大体情况是只有王某1不在公司时,张某英联系好对方企业后,才让我帮着转款,我确实是帮着转过帐,但真不记得对方公司名称了,转款也都是张某英让我怎么转我就怎么转的。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中铠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缔臻威商贸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是否有实际业务我不知道,都是一样的手续,都是张某英、王某1给我发票后我走账,但这么长时间了我也不记得对方公司名称了。我感觉就是张建军、张某英老板,他们实际控制公司。我听说过这个唐山市丰润区大江商贸有限公司名,但我在恒冠丰公司上班一年也没接触过这个公司。恒冠丰公司和建业铸造公司都在一起办公,都是一个老板。就是张建军、张某英他们家人说了算实际控制的公司。但我在恒冠丰公司上班的时候就听张建军、张某英的。我不认识兰大江也没见过兰大江这个人。系统谁都可以登录,登录增值税开票系统、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我一个人干,但别人操作的时候可以显示我的名字。

  11、证人杜某的证言,我现在没有固定工作,在村里给人修理大棚。号码为62×××6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是我在农行丰润城西营业部办过一张农行卡,给我庄亲表妹张某英用了。我曾在农行办过卡,但是都没有使用。只有借给张某英的农行卡张某英一直用着。我在2019年办了一张中国银行的卡,办了后跟我微信号绑定,我平常帮人家修理大棚后结算工钱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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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用这张中国银行卡绑定的微信号帮村里人在山东等地购进过西红柿种子,自己经营点种子销售生意。

  我是张某英的庄亲表兄,我姐是张某英妈的侄媳妇。我原来在小屯附近的轧钢厂修理轧钢机。2009年左右,我们疙瘩坨村张某1找到我,让我去给小红厂子修理水磨。张某1有两个孩子,老大是大哥张建军,老二是妹妹张某英。小红是张建军的媳妇,大名刘晓红。张建军和张某英在小令公庄村经营一个大的厂子,主要是用电炉铸造面包铁。厂子位于马路北面,振丰公司东墙外。刘晓红在张建军他们面包铁厂子北墙外有个洗铁厂。张某1找我给这个厂子修水磨。水磨修理好了,刘晓红就继续让我在她这个厂子带班。平常,我带着六七个人干活,机器坏了我就干修理。干了一年左右,张建军、张某英他们的面包铁厂扩建,挨住刘晓红洗铁那块地方了。这个洗铁厂就不干了。我也就回家呆着了。呆了没多长时间,刘晓红又在个洗铁厂,把我找回去继续上班。我在刘晓红这个厂子干了三年。大约2013年左右,张某英找到我说:表兄,你借给我一张农行卡使使。我说,我也没有农行卡啊。张某英说:我开车拉着你办个去。张某英他们家在村里离我家不远,我们住处东面亭子附近就是她妈家。张某英小名小文,她对象小名大连,我们都是庄亲的亲戚,我也不好撅她。张某英就开车拉着我来到丰润城西小区静园东侧,路南面的一家农业银行营业部。张某英让我在柜台签了个字,让我照了张相,我就到她车上等着。她办理了其他手续,给这张卡设立了密码。前后一共半个小时左右,就办好了。这个农行卡办好后,张某英就一直拿着使用到现在,我没用这张卡,不知道卡号,也不知道这个卡的密码。之前,在2018年11、12月左右,我因为借给张某英这张农行卡的事儿,还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过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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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英拉着我去的,法院问了一下我姓名,核实了一下卡是不是我的。我向法院证实这张农行卡是我办理的,一直给张某英使用着。具体张某英她们是为啥打官司我不清楚。我只大略的知道是张建军、张某英厂子债务的事儿。

  张某英使用我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没有给我报酬,张某英没有跟我说过准备用我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的银行卡干什么用途,直到2018年在唐山法院打官司,我才知道我这个卡张某英他们一直使着。

  12、证人苏某的证言,我曾经在大连晟鑫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当时公司的经营项目里面就有公司设立注册登记代办手续业务。

  大连中铠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巨旺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利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注册信息这三家公司设立的相关手续,这些表格和手续都是我填写的,客户签字后,由我到工商登记部门具体办理的。^

  我按照老板给的信息在公司填写相关表格,准备相关资料,之后我将上述资料交给老板。老板审核后再给我的时候,就有相关的签字了。具体情况跟我们老板核实。

  大连晟鑫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老板曲佳伊,老板对象叫张吉才,是个主管。我在职的时候,公司有七八个员工,公司主要业务以代理记账为主,也负责代办公司。我以外面跑手续为主,代理记账业务由曲佳伊分配给公司其他人。2017年过年前,我就不干了。这些信息都是我填写的,具体内容我就是按照曲佳伊提供的相关信息填写。一般情况下,法人联系电话就是公司真实控制人的电话。曲佳伊都提供给我公司法人、股东的身份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法人的证件照等相关的信息代办公司注册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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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时候是公司设立是实缴制,这三家公司的股东存单都是我和张吉才持相关股东的身份证到建设银行具体办理的。股东没有实际出钱,都是张吉才存入的钱。存单是我填写的,钱是张吉才存入的。三家公司都办理了密码器或U盾,张吉才拿走了,银行验资完成后才到工商部门办登记手续。从验资到注册完成公司,这三家企业的股东和法人从来没出现过。

  13、证人陈某的证言,2010年到2017年,我曾担任唐山市丰润区乾诚特钢有限公司法人。唐山市丰润区乾诚特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公司位于丰润区区内,公司注册资本11000万元,大股东有张召华、魏占华、佟明才等人。我是股东之一,在2010年至2017年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管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公司主营炼钢〔2017年后停止该业务)、型钢、螺纹钢的轧制、销售业务。公司炼钢业务存续期间,生产用的主要原材料为废钢及硅锰合金等少量辅助原料。正常生产时,每天需要消耗2500吨到3000吨废钢。废钢的来源就是唐山市周边、主要是丰润区附近的厂企往我们厂里送货。之前的釆购记不清楚是谁了,从2010年至2017年年初主管原材料采购业务的是马景付(男,东马庄村人,2017年底病故)。恒冠丰公司给我们公司送过废钢。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大约送了5000多万元的废钢。对外采购业务及订合同是马景付负责,转账、收废钢由厂里财务、磅房、库房等人具体办理。我们公司和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有货物交易,我们公司做买卖都签订相应的合同,送货到厂里有专人管理,还有相对应的财务票据存档。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给我公司开具了5000多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数额和张数,跟当时的会计王某2核实。我跟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的老板及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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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认识,我没跟他们接触过。马景付跟我汇报跟恒冠丰公司的采购业务后,我让马景付具体操持去了。马景付在2017年底患癌症去世了。马景付在公司负责原材料对外采购业务,我们根据他釆购的业务量,在年底由我给他发放现金提成。每年15万元至25万元不等。我当时是公司老板,马景付这笔钱就从我个人分红里出,不计入公司账目。

  14、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2年7、8月份,当时丰润区乾城特钢公司招聘会计,我就应聘,担任账外会计和融资(银行贷款)工作。我们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公司法人一直是陈某,到2018年变更为杨素芝,主要经营范围:生产炼钢、钢坯、螺纹钢、型钢等,公司实际经营人就是陈某,2016年7月份左右,丰润区政府下发取缔“地条钢”后我公司就一直没有再生产。我到乾城特钢公司后,就是一直用废钢经电炉铸钢坯,钢坯形势好就卖钢坯,钢坯利润低就在厂里直接轧螺纹钢后再销售螺纹钢。我公司原材料就是废钢,是当时大批量收购的。我们有专门的铕售人员,负责销售。采购人员是陈某老板的亲戚叫马景付,销售人员是薄志强。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我担任乾城特钢的会计。我们公司购买恒冠丰公司废钢,他们公司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恒冠丰作为销项缴纳税款。我们公司收恒冠丰的废钢,这是我们公司业务员马景付联系的,一共收过恒冠丰多少废钢,现在公司账目没在手,目前没有统计过这数。我们是坐地收(在公司收废钠),由马景付负责联系客户、划价,马景付就让我们财务给对方打预付款,之后就过磅、卸货,我们财务就按过磅单结算催对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收到发票后再多退少补把货款给结清,就这么个流程。我就是给打款,根据过磅单进行核对结算,催缴发票,核对余额做账。账目被河北省纪委调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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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景付2016年因病去世了。我公司与恒冠丰公司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5、证人马某1的证言,我在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兼职会计,负责记账和报税,该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账面上看该公司主要经营铁精粉,公司实际经营人是付某。我不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负责来票记账。我记账用的票据包括进销项发票、运输发票、银行单据、工资表和公司的日常发生的其他费用票据等都是马某2给我提供的,马某2是我介绍到这家公司工作的,负责开发票,到税务局领购发票、验证发票,到银行取银行票据等工作。

  16、证人马某2的证言

  (1)2016年3月31日的证言,2013年9月至2014年下半年我在锦州昌奥金属材料公司工作,具体负责认证进项发票、领购发票及开发票,到银行缴税取缴税回单。这家公司实际经营人是付某。因为进项发票、缴税的钱、转账的银行回单、向外开发票的信息、我的工钱都是付某给,开完发票也把发票给付某,所以我认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付某。公司的进项税发票都是付某来锦州公司亲自交给我。每次开发票都是付某让我开的,多数时候他来公司给我看他手机信息,我照着上面信息开,有一两次他没有来,把开票信息发给我,开完发票后就直接交给付某了,他不在的时候我邮寄给他,收货地址是河北廊坊,收件人是付某。

  (2)2016年12月29日的证言,锦州昌奥公司在锦州银行对公账户交易中记载的存取款、转账业务开始一两次是付某和我一起到银行,他把现金交给我,我存到银行对公账户上用于缴税,之后,每个月月末,付某都向我要当月公司进项发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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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项发票数额和需要缴税数额,缴税前我问付某账上有没有钱,他告诉我说有钱,我就到税务部门办理缴纳税款业务,然后有时候是尚某告诉我将公司账上的钱提出来,我就开好现金支票和付某、尚某一起到银行取现,取完后将现金交给他俩,至于他俩怎么处理的我就不知道了。

  (3)2017年4月10日的证言,锦州昌奥公司销项税发票是我开的,根据付某给我的开票信息开具的,向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4组,发票代码2100131170,发票号码00820686至00820850,金额16380906.12元,税额2784753.77元,税价合计19165659.89元,这些发票都是按照付某告诉我的开票信息开具的,发票也都由付某拿走了或我邮寄给他了。

  (4)2017年8月28日的证言,付某给我发的开票信息没有了,当时手机丢了,当时邮寄发票的快递单子都扔了。

  17、证人尚某的证言。

  (1)2017年1月4日的证言,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是付某让我帮他成立的,公司法人是乔保权,公司出纳是马某2,会计也姓马,付某平时不在锦州这边,税务局那边如果有事我帮着跑跑,会计和出纳有事的时候也联系过我,在公司成立不久的时候我和付某谈了,公司每个月开出发票金额的1%,除了缴税,剩下的我和付某一人一半。这百分之一的钱每个月都打到我公司在锦州银行金华支行的对公账户上,号码为410××××7270.这里面的钱都是付某打过来的,至于用谁的卡打过来的我不清楚。公司进项发票都是付某拿给马某2,公司向外开的发票是马某2开的,开完后交给付某。这家公司在锦州这边我没看见有实际货物交易,至于河北那边有没有货物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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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我就不清楚了。

  (2)2017年8月29日的证言,昌奥向外开具的发票是马某2开的,是根据付某提供的信息开的。

  18、证人孔某的证言,天津轩鼎商贸有限公司与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是按票面金额的4%至5%支付的开票费用。

  19、证人刘某的证言,我没经营过任何企业,我没有入股经营公司,这就是我妹夫张建军让我出个名成立的公司。张建军是我亲妹妹刘晓红的丈夫,我去那上班也就是帮着张建军操持的建厂子,厂子就张建军、张某英说了算。我是2009年至2012年五六月份(当时还没有收割麦子呢)在那上班着,后来因为工资太少,每月就给1500元,最后都不开支了,在那干了有三年左右,我就不在那干了。我负责操持建钢厂、弄车间,试生产着,厂子临办手续的时候,我妹夫张建军就跟我说,让我给出个名当股东办厂子的手续,在他的办公室我给签了好多手续,我就是签我的名字,其他的都没签。张建军出的钱,我就是出个名。我就是得我的干活工资钱,公司的任何事情都与我无关,都是有张建军来处理。

  公司当时生产连铸连轧,就是用废钢直接轧制成各种型号的角钢。那时老板是张建军,都听他的,张建军妹妹张某英负责财务后勤工作,窦某不怎么去公司,他也应该是给出个名,别人我就记不清楚了。我就是负责生产。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企业工商档案手续上的“刘某”三个字是我的笔体,都是我本人签的,这些手续上的字都是在张建军办公室签的。2013年11月11日股权转让协议在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的500万元中的100万股权转让给何某是怎么回事我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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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建军也不告诉我,就是让我给签个字,何某这个人我都没见过,也不认识他。签这个股权转让手续的时候我早就不在那上班了,2013年11月11日是张建军把我叫回公司给签的字,当时就窦某、张建军我们三人在,没有别人在公司。那时公司没生产。

  20、证人雷某的证言,我不知道我有这张卡(6228480652504260611),我也没有用过,在我从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上班当司机期间,我就给厂子办理过一张农业银行卡,我早就把这事给忘记了,那就应该是这张卡,我也没见过这张卡,就是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用着。当时老板张建军跟我说是给工人办理保险用我身份证,后来是老板妹妹张某英把我叫到农行让我签一个字说是办理银行卡,反正是老板说的事,我也没多想就给办理了。后来公司用这张卡到底干什么我都不清楚。我2004年通过朋友介绍到地点丰润区面包铁厂上班当司机,我到那后开半挂车,从北京、天津的往厂子拉炼面包铁原料铁粉、铁泥。老板叫张建军,我每月工资1500元,从财务那支工资。我就是听老板张建军一个人指挥,开有两三年就不开了,我就开的皮卡车,2006年、2007年左右,张建军换了轿车,我开始专门给张建军开车,变成张建军的专职司机。他外出我就跟着开车,他不出去我就在厂子呆着。到2008年厂子改制变轧螺纹的,厂子就叫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实际老板还是张建军,他妹妹张某英是会计,2013年左右,张建军跟我说“你把身份证给我,我给每个工人都上保险。”张建军这么一说我也没多想,随手就把我身份证给张建军了。过有一两个月,张建军的妹妹张某英(平时厂子里的人都叫她小文)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农行去一趟,说使我的身份证办个银行卡,让我签个字,我当时也没想那么多就去了。当时恒冠丰厂子有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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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就是到城西静园东边的农行办理。我开车就去那农行看见张建军的父亲张某1、妹妹张某英都在那,在农行办卡手续上签完字我就走了。2012年或2013年张建军因在开平贷款的事进去有20多天就出来了,那时厂子停产呢。但还是张建军当家操持厂子的正常运转。张建军出来有几个月,后来就第二次又进去了,当时厂子院内有铁、钢坯啥的,我给看厂子几个月后也没给我开支,院内的东西都被债主弄走了,是周宇兴在厂子记数着,2014年八九月以后我就不在恒冠丰厂子干了。我上班期间公司老板一直就是张建军一人说了算,窦某是公司法人,他负责管生产,孙某、杨国友负责管采购,曹贺生负责收铁,张某英还有两个小姑娘管财务,张某1管后勤,干活的工人经常换。张建军第一次进看守所出来以后还是张建军说了算,张某英管财务,张某1管后勤,厂子也没啥实际生产,后来第二次进看守所就是张某英、张某1跟窦某商量公司的事情。我认识兰大江,他是张建军的朋友,我在公司上班的时候,兰大江就是负责联系北京、天津铁泥,后来就是偶尔到公司他也没啥正事,在公司也不负责管啥具体事,他也不指挥大伙干啥,大伙也不听他的。2013年初张建军第一次被开平区公安局抓去时还有生产,他出来后到2013年5月左右,厂子就停产了,陆续向外卖库存和废钢。我与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公司没有大额经济往来。

  21、证人张某1(张某英父亲)的证言,张建军自己经营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公司,张某英帮忙管财务。从2004年开始张建军操持经营厂子我就在恒冠丰钢铁公司干,自己孩子经营的厂子我给看着点,后来变更名称,地址没变,我负责后勤和管理现金,给工人发工资,结算运费。张某英负责财务这方面。恒冠丰公司一开始生产面包铁小高炉炼铁,后来就用废钢轧钢,厂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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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4年经营,张建军因为贷款的事被开平公安局抓了就不干了,应该是2011年或者2012年就彻底不干了,厂子人员有张建军(负责公司全盘),周某(负责收料),刘某(负责生产),窦某(负责接洽各部门)、张某英(负责财务)、兰大江(负责采购)。原料开始是用铁粉,后来用废钢,都是从外面采购,陈皮是面包铁和角钢就对外不分地界销售。我不记得是否对外销售过废钢。

  22、证人周某的证言,我主要就是务农,附近打工赚钱。我是2009年左右开始从那干的,我在那钢厂工作五年,到2014年张建军被抓后我就不在那干了,欠我四个月的工资也没给我,后来我就不干了。2009年,我跟张建军是朋友,我就到他经营的厂子干活,一开始我负责看着焦炭料场,就是负责焦炭堆放,我也不参与生产不参与管理,老板是张建军,张建军他爸张某1管钱,刘某厂长,刘某是张建军的亲舅爷,那时用焦炭把铁粉烧成铁水变面包铁,每月给我1200元工资。后来什么时候变成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我就不清楚了,应该是建高炉后才开始叫的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废钢用电炉化成铁水后铸成钢坯,再用钢坯轧成各种型号角钢。公司地址没变,人员也基本没变,那时发现张建军的妹妹张某英也到厂子了。2013年左右张建军让我负责收废钢,大伙都叫我厂长,但我不是正经任命的厂长,直到2014年张建军第二次被抓后,有的债主去厂子拿东西顶账,我觉得不合适必定我在厂子,我还给从厂子拉东西顶账的人记数着,后来我把那单子给财务的人员后,我就不在那干了,我印象里就是麦秋前(5月1日)。当时老板就是张建军,生产厂长是刘某,我是负责收废钢的,轧钢的是一个姓包的厂长,财务人员我不清楚,其他人员我就记不清。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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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是否还有其他人员负责我不知道,我就是负责我自己的本职工作。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就是断断续续的,不是连续性的生产,有时因为没钱收原料,有时因为调试机子不是一直生产。只是正常生产的时候往外拉过,但不知道是干什么。没生产的时候就没往外拉过废钢。后期每月工资就是1500元,都是张某1给我现金。

  23、证人郭某的当庭证言,2012年张建军因为兴业商贸公司贷款3000万抵押物品带瑕疵,被开平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我还这个3000万,兰大江从我这里拿走50万元,最后张建军还清3000万以后,交了50万的保证金办理的监视居住,当时出来后我们三个签了一个协议,其中我的50万有张建军直接偿还给我,兰大江找了800万,承担保证责任,张建军有个恒冠丰钢铁公司承包给兰大江,一年400万顶他的800万元,其他没有了。我证明的是张建军有个恒丰钢铁公司承包给兰大江两年。兰大江承包那段时间,张某英在那里打工,其他情况不知道了。她就是跑张罗的事吧,张某英给老板兰大江跑东到西的,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

  三、被告人张某英的供述与辩解:

  1、2019年5月16日的供述与辩解,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法人窦某,主营铸钢、角钢轧制业务。张建军是我哥,公司由张建军实际经营,周某是厂长管理生产,公司财务有我和一个小丫头两个人,我安排她到税务局报税、做账等会计工作。我不是天天在恒冠丰公司财务室盯着,财务室的小丫头自己到税务、工商等部门报表、报税,之后我去财务室时,她把相关情况报给我。财务室缺啥用品了,我给采买。雷某是张建军的司机。李某2管理公司后勤。张庄子的刘某管理生产。窦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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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偶尔去厂里。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杜某是我的表兄,庄里论的。2013年初,我找过雷某、李某2、杜某借过银行卡用。我拉着他们到农行城西网点办理过银行卡。他们几个到银行露脸照相、签字,办理了网银手续。交易密码是我设定的,卡号我也不记得了。卡是兰大江让我办理的,他说办了卡以后,让我用这几张银行卡给单位走账用。我当时在恒冠丰公司管理财务,李某2、雷某、杜某等人的农行卡给我后,我按照兰大江的指示,给公司走账用。2013年2月左右我大哥张建军因为骗取贷款被开平区公安经侦大队刑事拘留,过来一段时间张建军取保候审回家了,他就找到兰大江帮忙给操持厂子,张建军也跟我嘱咐我厂里有事儿了听兰大江安排,他接手以后让我给厂里办几张银行卡给公司走账用,我就找了李某2、杜某等人拉着他们到农行城西网点办卡,李某2、杜某等人就是在柜台露脸照相、签字后由我具体办理网银支付等其他事项,密码是我设立的,办完后我就使用他们几个人的农行网银不定期按照兰大江的指示给恒冠丰公司走账,兰大江跟我说现在开票税务局要求转账得走对公账户然后对方再通过个人账户把钱转回我方个人账户上。我们公司走账一般是通过雷某账户向恒冠丰公司对公账户转账,恒冠丰公司收款后向对方企业账户转账,对方不知道怎么转账的反正转了以后当天我掌握的李某2或杜某账户就会收到同样数额的转账回款,这样就完成了走账,也可能对方是企业对公账户我收到钱以后不显示对方账户,反正走账就是我通过对公账户转出去多少钱还回来多少钱,我按照兰大江的指示走账了一段时间我发现恒冠丰公司跟对方企业买货后买货的钱当天还转回我掌握的个人账户上来,我意识到这样可能违法我就问兰大江为什么这么办,兰大江说不用我管,我没法他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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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他说的继续不定期给恒冠丰公司走账。货物我实际没有看到过。走账前兰大江都给我一份或几份合同让我按照合同上的数额凑齐了走账,货款最终回来了他给我的合同当然也不成立,那我也按照他的要求把这些合同按真交易入财务账目了,具体手续是财务小丫头办理的。2014年3、4月我哥张建军进监狱后我们公司遭到债主哄抢,合同等会计资料等保存在财务室的会计资料都在哄抢中丢了。兰大江让我走账主要是让对方公司开票,之后兰大江把开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我通过税务局发票认证系统在网上办理的折抵税款的认证手续,具体折抵了多少税款我不记得了。开票事宜都是兰大江谈的,我没有接触过开票企业。我给恒冠丰公司走账是在位于丰润区里间台式机电脑上通过农行网银系统完成走账的。我没有从中获利。

  2、2019年5月17日的供述与辩解,我在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主管财务工作,2013年4月到2014年2月的一年左右的时间内我受兰大江指派利用李某2、雷某、杜某姓名办理的农业银行卡以及恒冠丰公司的农行对公账户,以走账的方式给恒冠丰公司取得了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折抵了税款。恒冠丰公司法人是窦某,公司的实际老板是张建军,张建军在2013年2月因骗取贷款被开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张建军取保候审后他找到兰大江说:我现在公安局总找我我也没心情管理厂子你给操持操持,张建军让我在恒冠丰公司财务方面听兰大江的安排,兰大江让我在这一年的时间里不定期利用几张个人卡和恒冠丰公司对公账户走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我利用厂里的税务认证都认证折抵税款了,走账大体情况是我在位于丰润区里间屋拿李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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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某、杜某的农行网银和恒冠丰企业账户U盾,用财务室电脑转账,具体是先由雷某农行账户转到恒冠丰公司农行对公账户,恒冠丰公司对公账户转入对方企业对公账户,对方企业怎么转账我不清楚,我利用对公账户转账后李某2或杜某个人账户就可以收到和对公户转出的同等数额的转账回款,我在完成一次走账后发现买货的钱又回来了我感觉这样转账不正常,我就找到兰大江提出来这样走账不对,兰大江是个强势的人,他跟我说:让你咋办就咋办就中了,我拿兰大江没办法,在一年左右时间内按照兰大江安排的通过李某2、雷某、杜某的网银和恒冠丰公司企业账户走账、开票,我估计得有1000万以上吧,具体数额以税务局的相关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为准。

  3、2019年6月12日的供述与辩解,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取得涉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我记不清楚了,现在想不起来了。

  4、2019年9月19日的供述与辩解,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由兰大江进行管理。兰大江是我家三十来年的朋友,我哥把公司交给他放心。让我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有什么事都听兰大江的。委托给他以后张建军就不到公司去了。兰大江让我走账,我就用雷某、杜某、李某2等个人农行账户和我们恒冠丰公司的对公账户“走账”。大体流程是,由恒冠丰公司转入对方企业账户对方企业回款到我掌握的几个个人账户上,我或者我让公司会计王某1等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之间再转账,最终回到对公账户完成“走账”。兰大江怎么安排走账,我就怎么干。公司主要是兰大江负责,兰大江让我用公司账户和多个个人账户“走账”的。我也察觉到这样走账不正常,但是我哥张建军委托兰大江管理公司,我得听他的。我跟兰大江也提过,这么走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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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吗,兰大江说:让你咋干你就咋干就中了。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恒冠丰公司作为购方陆续在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中铠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缔臻威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有没有实际交易我不清楚。兰大江让我给这三家公司都走账着,购货资金最终回到恒冠丰公司账户上。2013年7月以后,厂里就不轧钢了,但是仍然由个人手里购入废钢销售给唐山各地的炼钢企业。买废钢不存在用电需求。这三家公司的进项是走账的,其余进项、销项都是真实发生的。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跟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中铠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缔臻威商贸有限公司的合同是兰大江给我们拿来的,他还让我们做了一些假过磅单等票据。这些财务资料跟其他真实的财务资料一起在公司财务室保管。2014年2月公司遭到债主哄抢时,所有的财务资料都丢失了。

  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的销项都是真实的业务,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跟乾城特钢公司有真实业务。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在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中铠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缔臻威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支付的税点,谁和对方联系的我不清楚,都是兰大江联系的。兰大江把这三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对应的合同给我的。他怎么联系的,给多少钱,我都不清楚。

  四、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英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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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被告人张某英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辩解意见,根据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分析,经查,第一,本案现有证据证实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并未实际生产经营,其与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中铠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缔臻威商贸有限公司亦无实际的货物交易;第二,证人王某1、李某2、何某、窦某、李某3、张某2、杜某、雷某、张某1等的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张某英在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工作,且为财务负责人,并非处于从属地位;第三,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李某2、雷某、杜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均由被告人张某英实际掌控,通过上述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空转的操作亦主要由被告人张某英完成或由被告人张某英指使他人完成。综上,能够认定被告人张某英的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天,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9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银行卡、一本通、存储器、U盘、密码器、中银令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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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崔福华

  审 判 员  孟凡启

  人民陪审员  李秋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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