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川0524刑初220号 发文日期:2021-03-29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欢,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二部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欢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孙某欢同意,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进琪、助理马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4日,季青(已判决)为了给营口瑞嘉工贸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孙某欢购买铁丝方面的发票来作记账所用,便向何洪云(已判决)以票面金额的5%左右的费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久后,何洪云将开票日期为2019年6月18日,销售单位为营口日新石化有限公司,购买方为营口瑞嘉工贸有限公司的两份铁丝增值税专用发票转交给季青,不含税销售金额共计14.253217万元,税率为13%,税额共计1.852918万元,价税合计共计16.106135万元。季青收到上述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过微信传给孙某欢确认,孙某欢确认有效后,转了8000元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钱给季青,随后季青转了8000元钱给何洪云。上述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认证抵扣。 另,被告人孙某欢系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已退缴赃款1.85291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欢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相应证据。被告人孙某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欢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孙某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欢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6.106135万元,抵扣了税款1.85291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欢系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系初犯、已全额退缴抵扣的增值税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欢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二、已退缴的违法所得1.85291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远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小红 书 记 员 任 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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