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单纯索要发票举报事项快捷处理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2015-12-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29日 单纯索要发票举报事项快捷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切实解决纳税人消费索要不到发票的实际问题,为纳税人提供快速维权的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受理举报部门受理的单纯索要发票事项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全区建立统一的单纯索要发票事项快捷处理协调机构,责任单位为各级稽查局受理举报部门。 第四条 全区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受理举报部门应设立单纯索要发票事项应对岗,并安排专人负责事项的归口登记、处理跟踪、沟通联系等工作。 第五条 对单纯索要发票事项的一般性问题或首次举报,由事发地受理举报的稽查局转交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存在被举报对象多次被举报或通过举报发现有涉税违法嫌疑的,则由稽查局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稽查程序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受理举报部门有关人员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受理,并明确告知举报人受理部门、处理环节。 第七条 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转交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检举人或被检举人无法联系的情形除外)完成调查及处理工作,并在处理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反馈受理举报部门。反馈内容应包括:检举事项是否真实、对被检举人的处理处罚情况、通知检举人索取发票的结果、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等。 第八条 属于上级稽查局受理举报部门交办单纯索要发票事项的,下级承办部门在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七条所列事项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进行书面反馈。反馈内容应包括:检举事项是否真实、对被检举人的处理处罚情况、通知检举人索取发票的结果、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等。 第九条 对于单纯索要发票事项的检举行为,应当要求检举人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未提供发票线索等情况。对于检举人属于不实举报或无依据举报的,应向检举人说明原因不予受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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