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1]16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0-18
摘要:“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是指在科技含量高、技术难度及市场风险比较大的商品或项目上所投资创办的企业;文中第三条列举的“新生成长型企业”是指有发展前景的朝阳产业企业或在某一行政区域内被列为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企业;文中第四条列举的“公益宣传、公益广告”是指企业不直接宣传产品,而从社会公益的角度所做的广告或宣传。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1]163号        2001-10-18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文件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文中第一条列举的“制药、食品、日用、家电、通信、集成电路、体育文化”

  是指上述行业中的生产性企业。“家具建材商城”是指企业出租场地或用自家场地经销家具、建材业务;文中第二条列举的“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它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所有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是指在科技含量高、技术难度及市场风险比较大的商品或项目上所投资创办的企业;文中第三条列举的“新生成长型企业”是指有发展前景的朝阳产业企业或在某一行政区域内被列为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企业;文中第四条列举的“公益宣传、公益广告”是指企业不直接宣传产品,而从社会公益的角度所做的广告或宣传。

  二、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所发生的广告支出需要在五个纳税年度内据实扣除的,应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0月1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