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函[2008]231号 2008-09-10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落实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经市局与市经委协调,已对我市建筑和建筑安装等行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鼓励类项目进行了统一认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建筑和建筑安装业、货物运输业、信用担保业、商品批发业、三峡库区宾馆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不再需要市级有关部门的鼓励类证明材料。 二、主管地税机关凡收到上述行业纳税人提出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可按照市经委《关于我市建筑和建筑安装等行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及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应引用市经委复函名称和相关鼓励类目录条款。 附件:关于我市建筑和建筑安装等行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九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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