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改革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2016-08-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7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取得采矿权证,或采矿权证发生变更、注销、吊销的,应在30日内向开采地地税局申报。开采地地税局依职权为纳税人办理或变更税(费)种认定。 二、纳税人使用自采粘土生产砖、瓦等产品对外销售的,按照其生产所用粘土数量计征资源税。无法确定生产所用粘土数量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生产所用粘土数量=砖、瓦等产品的销售额×1%÷1.5 使用外购粘土生产砖、瓦等产品对外销售的,不征收资源税。 三、矿泉水资源税的计税销售额不包括单独核算的包装费。未单独核算的包装费,不能从计征资源税的销售额中扣除。 四、随石灰石开采的白云岩等共伴生矿,不征收资源税。 五、纳税人在不同区县同时开采地热的,应分别计算开采数量,向开采地地税局申报缴纳资源税。 六、海盐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氯化钠初级产品。纳税人生产海盐,自用于连续生产非氯化钠初级产品的,视同销售,按规定缴纳资源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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