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对我县一农电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用于农村电网低压线路改造、维护、抢修、检修的购进材料全部计入进项税申报抵扣。请问,该电力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上述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转出处理? 根据国家电力产品销售的有关规定,供电企业在向农村用电户销售电力时,除了电价之外,还要随同电价一并收取电网维护费。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专款主要用于低压线路损耗、线路维护和电工经费开支。国家对农村电网维护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对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进项税额转出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 号)规定:“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 号)第三条关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你县某农电公司用于低压线路改造、维护、抢修、检修的购进材料如果符合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用途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可不分摊转出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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