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拉链产品继续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052号 1991-08-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拉链产品,我局曾以国税函发[1990]67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拉链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给予减按8%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的照顾。现减税期已满,考虑到生产拉链的企业目前纳税仍有一定困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拉链产品,从1991年1月1日起,仍可暂减按8%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国家税务局 1991年08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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