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政务服务办理数字化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推行政务服务全流程一体化在线办理,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机构对已实现线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保留线下办事服务渠道,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申请人在线下办理业务时,政务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先到线上预约或者线上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政务服务机构可以委托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接收政务服务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渠道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或者线上指导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或者线上更正。更正后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办事指南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线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或者线上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告知内容补正材料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四)除可以当场办结的政务服务事项外,政务服务机构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政务服务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电子凭证或者书面凭证。 (五)涉及两个以上政务服务机构联合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明确一个政务服务机构统一受理;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机构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多个政务服务机构联合办理的,应当通过集中办理、并行审查、数据共享、联审联办等方式提升审查效率。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办结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载明的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实行承诺时限办结制,政务服务事项有法定办结时限的,承诺办结时限不得超过法定办结时限;没有法定办结时限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机构可以按照事项的具体情况承诺办结时限。政务服务机构承诺的办结时限由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审核后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机构对申请事项审查后不予通过的,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电子凭证或者书面凭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进行投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自助终端等多种渠道为申请人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进度查询服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后及时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提供现场领取、自助设备领取、邮寄、电子文书网上送达等线上线下结果送达服务,由申请人自主选择送达渠道。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为电子证照的,经申请人同意后,应当通过线上政务服务平台送达确认。 第二十三条 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政务服务机构推动政务服务档案的数字化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应当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的除外。 政务服务机构认为委托关系真实性需要核实的,可以通过在线确认或者电话确认等方式向申请人核实。 第二十五条 政务服务机构与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自动受理、智能审查。 政务服务机构对于可以通过数据比对作出判断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实行智能办理,并做好人工抽查复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依法需要开展现场勘查审验的政务服务事项,鼓励政务服务机构创新使用远程视频、数字化图纸等非现场方式辅助现场勘查审验,提高勘查审验效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公布在本地区依法施行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的,政务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纳入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统一管理,推进实现全流程数字化办理,通过数据共享推动证明事项线上核查。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政务服务机构不得索要有关证明。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建立健全政务服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政务服务平台运营和数据安全。委托服务商建设、运营、维护政务服务平台的,应当监督服务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政务服务机构需要通过生物识别技术核验服务对象身份的,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取得服务对象的单独同意,并采取严格的数据保护措施。 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维护的服务商应当增强安全与保密责任意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和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建设,促进全省政务服务数字化能力均衡发展,通过第三方评估、满意度评价等方式推动政务服务效能提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构建数据驱动、业务协同机制,促进政务服务应用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政务服务数字化技能培训,提升政务服务机构人员数字化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将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本级政务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机制,通过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申请人对政务服务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政务服务机构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务服务数字化相关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央驻粤相关机构依法提供政务服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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