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1-23
摘要:政务服务机构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务服务数字化相关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2023-11-23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

(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以数字化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服务型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数字化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数字化,是指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务服务,推动政务服务更加智能、便捷、高效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服务数字化应当坚持整体协同、公平普惠、数据赋能、高效便民、安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研究、解决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按照规定承担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政务服务数字化相关工作,按照规定承担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的管理职责,接受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数字化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提供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机构在政务服务数字化方面的合作,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政务服务跨域通办工作机制建设,推动公共支撑平台对接,创新粤港澳大湾区政务服务跨域办理业务场景和服务模式,加快数字湾区建设。

  第七条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宣讲、问答、指引、培训等多种方式,对政务服务数字化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以及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概念功能进行宣传解读,提高全社会政务服务数字化应用的意识和能力。

  支持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政务服务数字化改革政策和措施。

  第二章 政务服务管理数字化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推进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字化改革,统筹规划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字政府公共支撑平台等标准化体系建设,制定业务办理、数据平台、数据应用等标准,对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施标准化管理,提供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安全规范服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模式创新与数字技术应用融合,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本条例所称的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包括广东政务服务网、省有关部门线上业务办理系统、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统筹建设的“粤系列”等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自助终端,以及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

  第九条 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广东政务服务网为线上总门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第十条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管理,清单应当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等基本内容,并纳入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进行同源管理、同源发布。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动态更新政务服务事项相关信息,并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和共享的协调保障机制,定期评估本省数据采集和共享工作的实施情况,为各地区、各部门数据采集和共享提供业务支撑,推动数据采集和共享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完善数据治理标准规范,确保政务服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政务服务机构在政务服务工作中处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根据政务服务办理需要采集数据,及时将政务服务相关数据归集至省政务大数据中心。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告知承诺制和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公布,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明确办理条件、容缺材料列表并动态更新。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统筹管理各类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自助终端,会同政务服务机构推动将移动政务服务平台部署于各类适用设备,加强自助终端的开放兼容和集约管理。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协助做好设备部署和日常管理工作。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推动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自助终端。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应当完善政务服务数字化的配套设施设备,推进政务服务流程与数字技术应用融合,并做好宣传、引导和服务工作。鼓励为申请人提供预约办理、延时办理和节假日办理等便利化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优化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界面交互、内容朗读、操作提示、语音辅助等功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无障碍便利化服务。

  第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数字化改造工作,提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非紧急类政务服务咨询、投诉、求助、建议等事项的受理与解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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