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注协[2023]47号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07-03
摘要:省注协工作人员在开展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注协[2023]47号                        2023-7-3

  税屋提示——依据皖注协[2024]39号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24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会计师事务所:

  协会七届三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7月3日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和科学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优化中介服务,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强化风险意识、深化诚信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开展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度,基准日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包括外省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综合评价:

  (一) 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 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 未按时填报综合评价信息的;

  (四) 上年度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的。

  第五条 外省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单独参加综合评价。本省事务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所由总所合并上报。

  第六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 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 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 完成事务所财政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 领取变更后的中注协电子单位会员证书。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主要从业务收入、人力资源、党群建设、内部治理、加分项、减分项等6个方面反映事务所发展状况,共设置20个指标,包括:

  (一) 业务收入。包括业务收入规模、业务收入正增长指标、注师人均业务收入等3项具体指标。以上指标中的业务收入指事务所每年上报省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

  (二) 人力资源。包括注师人数规模、促进就业、人才队伍建设、行业高端人才培养等4项具体指标。注师人数仅统计事务所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

  (三) 党群建设。包括党群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加强群团和统战工作、担任行业职务、开展或参与公益活动等5项具体指标。

  (四) 内部治理。包括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一体化管理、信息宣传、发表行业相关研究文章、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信息化建设等6项具体指标。

  (五) 加分项。指对上一年度事务所、党团组织或注师获表彰奖励情况进行额外加分。

  (六) 减分项。指最近三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师在执业中受到除暂停执业以外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等情况。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依据第七条规定进行评分,总计105分,包含基础分100分和附加分5分,评分方法如下:

  (一) 业务收入规模指标得分,满分26分,分四档累进计算:

  1.业务收入在4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一档,满分16分,计算公式:(业务收入/400万元)×16分;

  2.业务收入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二档,满分21分,计算公式:16分+[(业务收入-40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5分;

  3.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三档,满分24分,计算公式:21分+[(业务收入-1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3分;

  4.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为第四档,满分26分,计算公式:24分+[(业务收入-3000万元)/(全省业务收入最高值-3000万元)]×2分。

  (二) 业务收入正增长指标得分,满分2分: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增长率为正的,得2分。

  (三) 注师人均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注师人数口径采用事务所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的注师人数,满分20分,分三档累进计算:

  1.注师人均业务收入在25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一档,满分12分,计算公式:(注师人均业务收入/25万元)×12分;

  2.注师人均业务收入在25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二档,满分18分,计算公式:12分+[(注师人均业务收入-25万元)/(50万元-25万元)]×6分;

  3.注师人均业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为第三档,满分20分,计算公式:18分+[(注师人均业务收入-50万元)/(全省注师人均业务收入最高值-50万元)]×2分。

  (四) 注师人数规模指标得分,满分8分,分四档累进计算:

  1.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在6人(含)以下的为第一档,满分5分,计算公式:(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6人)×5分;

  2.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在6人以上、18人(含)以下的为第二档,满分6.5分,计算公式:5分+[(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6人)/(18人-6人)]×1.5分;

  3.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在18人以上、30人(含)以下的为第三档,满分7.5分,计算公式:6.5分+[(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18人)/(30人-18人)]×1分。

  4.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在30人以上的为第四档,满分8分,计算公式:7.5分+[(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30人)/(全省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最高值-30人)]×0.5分。

  (五) 促进就业指标得分,满分2分:上一年度末事务所参加社会保险的全体职工人数同口径不变或增加的,得1分(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职工也需计算入内);事务所与省内高校共建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再得1分。

  (六) 人才队伍建设指标得分,满分6分:事务所所属注师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得2分;事务所职工上一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人数,获得国家承认硕士、博士学位的注师人数(按存量赋分),注师上一年度参与省注协面授班授课人数,以及注师上一年度参加中注协、省财政厅财政检查局及省注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人数(违反检查纪律被调换的除外),每人得1分。

  (七) 行业高端人才培养指标得分,满分3分:注师被评为行业资深会员、全国及省级行业领军人才情况,以及正在培养但尚未结业的行业高端人才情况(按存量赋分,同一注师具有多重身份时,只计分一次),每人得1分。

  (八) 党群组织建设指标得分,满分5分:事务所成立党组织的得2分;成立团组织、工会或妇联的,每成立一类组织得0.5分;事务所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被省、市行业党组织评为“好”等次的得2.5分。

  (九) 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指标得分,满分3分:将设立党组织、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加强经费保障等内容写入公司章程、合伙人协议或分所管理办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得1.5分;按要求细化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监督的制度安排(建立党组织与管理层沟通会商、共同学习机制,相互及时通报党建、业务发展情况。不满足“一肩挑”条件的,党支部书记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支部开展的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负责人列席,使党组织有效参与事务所的重大决策)的得0.5分;党组织书记由事务所负责人担任的,得0.5分;履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通过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经常性谈心谈话,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及时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执业质量存在问题的党员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得0.5分。主要负责人为党员但未担任党组织书记的,该项整体不得分。

  (十) 加强群团和统战工作指标得分,满分4分:加强对群团组织的领导,坚持组织一体化建设、作用一体化发挥、队伍一体化培育,得1分;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向从业人员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广大从业人员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得1分;有专人负责统战工作,积极发现、推荐、培养党外代表人士,加强统战队伍建设,得1分;注师担任全国、省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得1分;担任市、县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得0.5分(同一人员有多项任职的,按最高分值计算)。

  (十一) 担任行业职务指标得分,满分1分:注师担任中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得1分;担任省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专门委员会委员或省行业党委委员的,每人得0.5分(同一注师有多项任职的,按最高分值计算)。

  (十二) 开展或参与公益活动指标得分,满分2分:事务所上一年度开展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次数(含在安徽境内院校设立奖学金、慈善捐款、行业普法、义务献血、捐资助学及志愿服务社会等),每次得1分。

  (十三) 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指标得分,满分5分:截至上一年度末,事务所55周岁以下合伙人数量,每人得1分。

  (十四) 一体化管理指标得分,满分3分:事务所制定并实施统一的人员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定级和薪酬标准,得1分;制定并实施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统一管理业务收入和费用支出,得1分;制定并实施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独立于项目组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或部门,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安排质量复核,得1分。

  (十五) 信息宣传指标得分,满分2分:事务所上一年度向省注协报送各类典型案例等信息并被采纳的,每条得1分。

  (十六) 发表行业相关研究文章指标得分,满分1分:上一年度,注师在《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财经报》、《中国会计报》等财经报刊杂志发表行业相关研究文章的,得1分。

  (十七) 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指标得分,满分2分:提取、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得2分;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且未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不得分。

  (十八) 信息化建设指标得分,满分5分:事务所使用正版审计辅助软件,得1分;使用正版信息化系统(项目管理系统、协同办公系统等),得1分;设立信息技术支持部门或配备信息技术人员,得1分;建立集中的电子函证平台,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执行函证程序的,得1分;设立函征中心并配备有专职工作人员的,得1分。

  (十九) 加分项指标得分,满分5分:上一年度,事务所、党团组织或注师获全国性表彰的,得3分;获省部级表彰的,得2分;获全国行业党委或中注协表彰的,得1分(因同一事项受多次表彰的,按最高分值计算)。

  (二十) 减分项指标包括:

  1.事务所近三个年度受到处罚惩戒等情况:事务所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受到非惩戒性的行业自律监管措施,一次减0.5分。

  2.注师近三个年度受到处罚惩戒等情况:注师受到刑事处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或撤销会员资格的,一人次减3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一人次减1分;受到非惩戒性的行业自律监管措施,一次减0.5分。

  3.事务所是否完成党建工作要求情况:未按规定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减2分;符合组建党组织但未及时建立的,减2分。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九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省注协发布综合评价通知、事务所填报、省注协审核、计算排名结果、排名信息公示、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条 事务所自行决定是否参加综合评价,自愿参加的事务所应按照要求,及时填报《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自评表》,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省注协将通过抽查等方式对事务所填报信息进行核查。如发现事务所填报信息不实,省注协将依据第八条减分项指标扣减相应分值,并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对没有按期更正的事务所,将给予公开批评;对所填报信息严重失实的事务所,取消事务所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的资格,并按照《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作出惩戒。

  第十二条 省注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形成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结果。事务所的综合评价排名信息在省注协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注协将调查核实有异议的内容,并作出相应处理;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外正式发布《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信息》。

  第十三条 对相关事务所财务报表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事务所,按照《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作出惩戒;该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的,则依据第八条减分项指标扣减相应分值。

  第十四条 省注协工作人员在开展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省注协发布的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中,同步披露以下信息:

  (一) 年度业务收入总额;

  (二) 注册会计师数量;

  (三) 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四) 为事务所提供年度报表审计服务的机构;

  (五)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内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六) 专业贡献度(事务所人员在中注协或省注协专门(专业)委员会的任职情况)

  上述信息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结果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不代表省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注协负责解释。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省注协印发的《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皖注协〔202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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