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清单(其他非税收入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征收方式 |
政策依据 |
相关说明 |
1 |
(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 |
核电企业 |
1.基建期按设计额定容量每千瓦5元人民币的标准缴纳。基建期应在核电工程浇灌第一罐混凝土的当年起三年内按规定承担数额的30%、40%和30%分年度缴清。 2.运行期按年度上网销售电量每千瓦时0.2厘人民币的标准缴纳。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24号),财防〔2007〕181号,财税〔2018〕147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
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2 |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收入 |
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 |
一般按照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1%缴纳。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
财企〔2004〕241号,财企〔2006〕70号,财企〔2011〕429号,财税〔2018〕147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
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3 |
石油特别收益金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 |
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
国发〔2006〕13号,财企〔2006〕72号,财税〔2014〕115号,财税〔2018〕147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
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4 |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
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
财税〔2016〕137号,财税〔2016〕142号,财税〔2018〕147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
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5 |
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水费 |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用水超计划的单位用户和用水超定额的居民用户 |
征收标准详见《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07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 2017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修正 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 |
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二七号),《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07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 2017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修正 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深发改〔2017〕897号,深发改〔2017〕901号,深水规〔2018〕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级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范围的批复》(深府函〔2018〕509号),深财资〔2018〕53号 |
深圳市自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6 |
排污权出让收入 |
—— |
—— |
—— |
财税〔2015〕61号,财税〔2020〕58号,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深财资〔2020〕30号 |
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目前深圳市暂未开征 |
7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 |
征收标准详见《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深府办规〔2019〕9号等 |
缴费人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自行申报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综字〔1999〕113号,国发〔2001〕15号,《划拨用地目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发〔2004〕28号,国发〔2006〕31号,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06〕68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财综〔2009〕74号,财综〔2015〕83号,国土资规〔2016〕20号,财综〔2021〕19号,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深府〔2004〕73号,深府规〔2017〕7号,深府规〔2018〕11号,深规土规〔2018〕11号,《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深府办规〔2019〕9号,《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深规划资源发〔2020〕194号,《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深规划资源规〔2021〕7号,深前海规〔2019〕6号,深前海规〔2020〕2号,深前海规〔2021〕1号,深财资〔2021〕54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3号 |
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8 |
海域使用金 |
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 |
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征收标准详见财综〔2018〕15号等 |
缴费人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自行申报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综〔2006〕24号,财综〔2007〕10号,财综〔2008〕71号,财综〔2013〕66号,财综〔2018〕15号,自然资规〔2019〕5号,财综〔2021〕19号,《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粤财规〔2019〕2号,深海〔2019〕2号,《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七五号),深财资〔2021〕54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3号 |
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9 |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征收标准详见《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国发〔2017〕29号、财综〔2017〕35号、财综〔2019〕11号等 |
缴费人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自行申报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财税〔2016〕53号,国发〔2017〕29号,财综〔2017〕35号,财综〔2019〕11号,财综〔2021〕19号,粤财综〔2004〕180号,粤财规〔2021〕2号,深财资〔2021〕54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3号 |
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10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 |
征收标准详见财综〔2018〕15号等 |
缴费人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自行申报缴纳 |
财综〔2010〕44号,财综〔2018〕15号,财综〔2021〕19号,深财资〔2021〕54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3号 |
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