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办事处的销售业务如何做销售收入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在省外设立办事处,设立仓库,发货业务和销售合同的签定都在外地办事处,但回款是回到省内公司,请问这种情况可否直接由省内的公司做销售收入处理?还需要将货卖给外地的办事处?外地的办事处再做一遍销售收入处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
在省外设立办事处,设立仓库,发货业务和销售合同的签定都在外地办事处,但回款是回到省内公司,请问这种情况可否直接由省内的公司做销售收入处理?还需要将货卖给外地的办事处?外地的办事处再做一遍销售收入处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规定,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之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必须有一个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的前提,即必须“受货”。

  《国家税务总局对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第503号建议的答复》(国税函[2000]407号)也明确: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之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的前提是企业所属机构间必须有货物移送行为发生,即受货机构必须要接受移送的货物。如果企业所属机构间未发生货物移送行为,对该部分货物无论分支机构是否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分支机构都不在其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对企业将货物直接发给购货方,并通过所设的分支机构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或开具发票的,由于总机构没有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因此对分支机构不应征收增值税。
  
  为了加强对总分支机构的发票使用和增值税管理,对分支机构没有“受货”行为的,分支机构不能向总机构的购货方开具发票,凡开具发票的应视为有“受货”行为,对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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