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3]90号 2003-06-23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6]1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有关部门和地区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科技图书的划分标准。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等5项国家标准的通知》(新出印[2002]443号)的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中国标准书号》(GB5795-86)废止,图书出版行业执行新的《中国标准书号》(GB/T5795-2002)和《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T12451-2001)。为此,对财税[2001]88号文中有关科技图书的划分标准作如下调整:2002年8月1日后出版的科技图书,是指正式出版的列有《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TIZ 451-2001)规定的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第三部分中的“分类号”A(马列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林业)、T(工业技术总论)、U(交通运输)、V(航空、宇宙飞行)、X(环境科学)的图书,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和盲文图书,分类号不止一个时,以第一个分类号为准。2002年8月1日以后销售此前出版的科技图书,仍按财税[2001]88号文第一条第七项关于科技图书分类的规定执行。 二、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第二条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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