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地方税务局文件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铜地税[2009]57号 2009-04-01 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各管理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9]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本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二)开发项目位于本市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论所处区域,计税毛利率均为3%。 二、关于房地产企业与预售收入对应已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预征的土地增值税等,允许在计算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在以后期间不得重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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