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5]87号 2005-05-2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自治区经济发展迅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逐年扩大,各地的经济发展和市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配合全区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房屋管理,充分发挥房产税的杠杆调节作用,贯彻公平税负、合理竞争的原则,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全区房产税征税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全区范围内,凡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均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调整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调整的执行工作。 三、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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