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9年购进旧设备一台固定资产,取得的是4%的普通发票,使用2个月再出售能否按照简易办法4%减半征收?还是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第四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中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因此,上述情况应属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的情况,应按照(财税〔2008〕170号)中第四条规定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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