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三[1993]92号 1993-02-10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097号《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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