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96]鲁地税一函字5号 1996-12-16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鲁地税发[2010]3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5月2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约定时间内有偿转让动产、不动产使用权的行为均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条款废止]在约定时间内有偿转让动产、不动产使用权,转让方向受让方收取的所有价款,无论其形式和名称如何,均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36号 1996-11-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区畜牧厅牧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转让天山饭店收取转让费(含资产增值补偿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一字[1996]53号)收悉。关于新疆畜牧厅将所属天山饭店大楼等资产的使用权采取收取转让费和资产增值补偿金方式,有偿转让给香港新华国际有限公司30年,应否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你区畜牧厅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将饭店大楼等资产有偿转让给香港新华国际有限公司使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法规定的租赁行为,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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