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邮寄纳税申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国税联字〔1998〕2号 1998-03-24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邮电管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邮寄纳税申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邮寄申报是利用现有邮政设施和网点快捷、方便完成纳税申报的有效途径,是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中明确的一种申报方式。各地要积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结合实际予以推行。 二、推行邮寄申报要因地制宜,总的原则是在距税务部门指定的申报地点较远和财务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当中推行。特别要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不得搞强制推行。 三、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征收单位领购。所需数量,由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统计汇总后分别上报省国税局、地税局,以便有计划地印制。 四、税务机关和邮电部门对于推行邮寄申报和发送税务文书的各项工作要共同协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以便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黑龙江省邮寄纳税申报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缓解办税服务场所的压力,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完善纳税申报制度,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申报方式,依据《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颁发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黑龙江省国税、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均可采用本办法。 二、邮寄内容 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均为邮寄纳税申报的内容。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专用信封,可以根据约定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办理收寄,也可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 无论是邮政人员上门收寄,还是由纳税人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邮政部门均应向纳税人开具收据。该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以备查核。 2.邮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参照同城特快专递邮件方式交寄、封发处理,按照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限投递,保证传递服务质量。即上午10时前邮寄的邮件,当日下午投递;下午4时前邮寄的邮件,次日上午送达。 3.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指定人员统一接收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邮件。通过拆封、分类。整理,转交有关部门。 四、资费 我省邮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全省统一标准,每件为8元。 五、申报期确认 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电部门收寄回戳日期为准。 六、专用信封 邮寄纳税申报的信封,由省邮电管理局与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指定印刷厂承印,并负责监制;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邮电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式样印制;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七、邮寄纳税申报实施办法的解释权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邮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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