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国税函[2004]39号 2004-02-06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去掉文中“废旧物资发票”,第四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部分废止]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 二、[部分废止]各级国税部门要向广大纳税人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一是要将有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 三、各市应按总局通知的要求,尽快印制、发放调整后的申报表附表,确保纳税人在3月份申报期,按调整后的申报表附表申报。同时,对实行电子申报的一般纳税人要做好申报软件的修订完善工作。 四、[条款废止]各地应督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尽快刻制“开票人专章印章”,印模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3月1日后开具发票时,应同时加盖财务印章及开票人专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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