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4]10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5-27
摘要:为方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抵扣,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的采集效率,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进行,现将《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作业指导书》另行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市局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和技术服务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网上认证系统税务端进行维护,确保二十四小时网络畅通,并按日做好数据备份。

  第十八条 技术服务单位应与纳税人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系统技术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并负责为采用企业采集方式纳税人的培训、咨询和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技术服务单位培训、维护的收费标准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市局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对企业采集方式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技术服务单位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给予答复处理,并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系统故障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3),于次日将处理的结果报送至市局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发现重大问题,技术服务单位和主管区(分)局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逐级上报市局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局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监督和考核技术服务单位的服务,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做好对服务单位的监督工作,督促其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质量。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备案表》.doc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注销登记表》.doc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系统故障处理情况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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