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教育储备存款利息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及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310号 2005-10-10 各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郑州市商业银行,各省辖市教育局、财政局,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市、固始县教育局和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及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国税局制定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格式(附件1),由各省辖市国税局自行印制。 二、“证明”由省国税局按票证管理统一规则编文书号,编号为XZl30。各省辖市国税局单独编字轨号,编号统一为(XX年)XXX税字XXXXXX号。 三、各省辖市国税局按照现行票证管理统一规定,制定具体的领、用、存管理办法。 四、各储蓄机构在办理教育储蓄业务时,要凭存储户本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五、各储蓄机构要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账》(附件2),详细记录储户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开具“证明”的学校、“证明”编号、存款额度、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等信息。“证明”的复印件应单独顺序装订,附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账》之后备查。各储蓄机构定期将上述登记信息以纸质和电子数据形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六、主管国税机关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账》(附件3),详细记录储户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开具“证明”的学校、“证明”编号、存款额度,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开户银行等信息。 七、对代扣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保管、报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账》,“证明”等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62条之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我省已经下发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豫国税发[2004]87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教育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教育储蓄免征存款利息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财办税[2005]1号)文,自2005年12月1日后,自行废止。 九、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上级备案。 十、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负责传达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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