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获房、土两税减免九十万余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政策干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案例】株洲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由于前几年企业经营不善,爆发了严重的债务危机,急需大量资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到企业这个情况后,及时上门进行纳税辅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要求,减免了该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共计九十余万元,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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