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资金需要分别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等不同税种,而相关税种分属不同的主管地税机关时,由主管所得税的地税机关负责税务证明的出具工作。该主管地税机关在出具税务证明前须审核该项资金涉及到其他税种的完税情况。 四、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设立“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征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出具的份数、支付金额以及征收税款的数额等资料。各市年终时要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于次年1月15日前报省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2号 2008-1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第四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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