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9]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2
摘要: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资金需要分别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等不同税种,而相关税种分属不同的主管地税机关时,由主管所得税的地税机关负责税务证明的出具工作。该主管地税机关在出具税务证明前须审核该项资金涉及到其他税种的完税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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