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认真做好外商投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请认真落实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外商投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外商投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对推进我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尽快向有关企业传达《通知》及政策精神,积极协助企业进行申报的准备工作。 二、根据《关于请认真落实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于4月30日前完成对本地的独立法人及非独立法人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调查工作,同时修改完善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于5月10日前分别将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表格可到山东国际商务网上下载)报省商务厅(外资处)。 三、办理外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免/退税申报审核工作的实施细则,将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和青岛海关等部门研究制定后,另行下发。 联系人:朱希昕 联系电话:0531-89013381 传真:0531-89013608 邮箱:SD89013381@126.COM 附: 1、关于请认真落实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略) 2、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3、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 2010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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