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新政,今天(12月1日)起实施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证券时报 人气: 时间:2024-12-01
摘要: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优化住房交易契税政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系列税收政策明天起执行。

  三部门发文 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1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优化住房交易契税政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首套住房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套住房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增值税方面,在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据中指研究院测算,以单价5万元计算,住房面积分别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150平方米,政策优化前首套住房契税税率分别为1%、1.5%、3%,二套住房契税税率分别为1%、2%、3%,而“北上广深”二套住房契税税率均为3%。

  政策优化后,首套住房契税税率分别为1%、1%、1.5%,分别优惠0元、2.5万元、11.25万元;二套住房契税税率分别为1%、1%、1.5%,分别优惠0元,5万元、7.5万元,“北上广深”二套住房分别优惠8万元、10万元、7.5万元。

  “北上广深”跟进

  【北京】

  11月18日晚间,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布,北京市将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北京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通知》明确,北京市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

  11月18日,据上海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公众号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提到,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的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按照上述规定,上海市取消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其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未作调整,如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此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深圳】

  11月1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并对相关征税问题予以明确。

  其中明确,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在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方面,深圳市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广州】

  11月22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取消广州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通知。

  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5〕375号)同时废止。

       税屋提示

       11月29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取消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本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并对相关征税问题予以明确:

       对涉及住房交易的契税政策,以及涉及取消本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本市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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