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财产行为税税收政策问答(第一期)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14
摘要:参与BT项目的主体为业主和工程建设方,这两方主体均具有特殊性。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业主为特殊主体,即政府、政府组成部门,或者政府投资设立并承担基础设施建设职能的国有企业。

营业税财产行为税税收政策问答(第一期)

  一问:BT建设模式按什么税目征税?投资人将建筑安将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其纳税人如何确定?

  答: 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是由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方,由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回购,并由业主向建设方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 。

  1、BT的参与主体。参与BT项目的主体为业主和工程建设方,这两方主体均具有特殊性。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业主为特殊主体,即政府、政府组成部门,或者政府投资设立并承担基础设施建设职能的国有企业。建设方主要为具备一定投融资能力和建设资质的投资公司、建筑企业等。

  2、BT的投资客体。一是BT项目的客体大部分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如城市轨道交通、桥梁、公路等,不同于其他投资项目,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其享有的建设权和所有权;二是BT投资客体的所有权存在转移性,即业主通过合同方式把某一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的权利和责任让给建设方,建设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回购项目并获得项目所有权。

  在国内基础设施建设领域,BT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建设方式,诞生的时间短、实践经验少,目前国内没有专门的BT方面的税收法律法规,使得BT项目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的税收规定。在BT方式下,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业主实际上是一种资产转让行为,业主向建设方支付的项目回购款时,按现行税法,项目建设方需要缴纳资产转让的营业税金。由于在施工环节,建设方已经缴纳了建筑营业税,如果再缴纳转让资产的营业税金,等于是双重纳税,无疑将加大项目的运作成本。鉴于BT项目的特殊性,经请示省局并经市局研究决定暂按下例规定执行:

  1、以项目的建设方为纳税人,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缴纳营业税等税费附加。

  2、若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则该施工企业应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

  二问:促进下岗再就业税收优优惠政策对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营业税减免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财政部、国局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中,一是规定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类型: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共四类;二是规定了营业税减免仅限于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注释中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的经营活动。其他经营活动产生的营业税不得减免。

  三问: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税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对其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征收。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房产、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问:对建造钢结构房建筑营业税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

  答:1、若建设单位购买钢结构并由制造商负责安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 纳税人(钢结构生产者)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2、若建设单位购买钢结构另请施工单位安装。仅对施工单位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征收建筑营业税。

  五问:纳税人同一开发项目(同一计税对象)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如一层是营业用房,一层以上是普通标准住宅),同时纳税人又不能分别核算增值额的,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纳税人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规定,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增值率未达到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免税规定,此时,应以整个开发项目(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为基准,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纳税人能够区分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

  六问:建筑安装业总承包人向分包转包人支付分包转包工程款时是否需取得建筑业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建筑安装业总承包人在取得工程价款时其帐务处理为: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总价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扣除分包转包工程款)

  应付帐款-(应付分包转包单位工程款、含税金)

  2、提取营业税金时。

  借:工程结算税金(总包单位应负担的税金)

  应付帐款-(扣缴的分包转包单位应负担的税金)

  贷:应交税金-(总价款计算的税金)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

  3、支付分包转包单位工程款时。

  借:应付帐款-分包转包单位(应付分包转包单位工程款、扣除税金)

  贷:银行存款

  由此可见分包转包工程对分包转包单位而言是一种应税业务收入,对总承包人而言是税收的扣缴义务人。因此分包转包单位在取得分包转包工程款时,应向总承包单位开具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总承包人应向分包转包单位出具《代扣代缴税收专用凭证》。

  七问:对原面积之内的动迁还原房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答:根据皖地税[2000]44号通知:房屋开发企业动迁还原房,其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地税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格核定计征营业税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成本价格标准计征营业税,对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计征营业税。上述房屋成本价是指由土地价款、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组成。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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