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3]536号 2003-09-24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附件中第1、2、3和第4条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中第四章废止。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两个《办法》的宣传、辅导工作,结合本局情况贯彻落实。 二、各局征管科要积极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落实两个《办法》,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流程。 三、各局对2003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滞纳金按照上述办法试行,进行欠税登记、统计工作。试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四、上述两个办法适用的文书由市局统一制发。 五、对2003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欠税及滞纳金市局将另行部署。 附件: [附件废止]1.欠税登记台帐(略)[失效] [附件废止]2.追缴欠税事项告知书(略)[失效] [附件废止]3.欠税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略)[失效] [附件废止]4.欠税公告管理办法(略)[失效] 5.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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