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欠缴地方税款的批复 宁政函[2012]111号 2012-06-21 自治区地税局: 《关于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申请减免欠缴地方税款的报告》收悉。根据2012年5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现批复如下: 同意对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自2003年9月至2011年12月累计欠缴的房产税1408342.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39613.9元、印花税53980.1元、教育费附加584392.3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79845.04元、水利建设基金329772.8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501497.31元,共计6097444.06元予以减免。 请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减免手续,进一步加快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搬迁补偿问题的解决。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