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明确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从2012年1月1日起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明确了免退税管理的具体办法。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有着很大的不同。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限不同 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提供的资料不同 2、需提供的资料: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特准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二)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三、适用免抵退税的企业范围不同 应税服务提供者不仅要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且还必须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即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需要说明的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的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生产性企业集团公司,其出口货物仍然依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进行管理。 四、适用免抵退税的出口范围不同 应税服务提供者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应税服务提供者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免抵退税额的计算依据不同 应税服务是按照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价款和其他价外费用全部作为计算依据计算免抵退税额,当然支付给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价款,应当从全部价款中扣除后的余额作为计算免抵退税额的依据。 六、计算免抵退税额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不同 应税服务计算免抵退税额的退税率是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即国际运输适用11%的退税率,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6%的退税率。 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不同 应税服务由于征退税率完全相同,因而不存在征退税率之差,从而也不需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八、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时间不同 应税服务的免抵退税,由于不需要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收汇核销单及其相关信息,因而只要申报凭证收齐就能计算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额。 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不同 应税服务提供者由于不能采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因而不能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十、免抵退税申报期限不同 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 十一、每月免抵退税申报期限不同 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十二、免抵退税申报资料不同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二)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上述第⑴、⑵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三)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十三、免抵退税申报流程不同 由于应税服务计算免抵退税额,不需要出口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相关电子信息,因而也就不需要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应税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十四、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办理免抵退税不同 人工单证审核是指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计算机审核是指在对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后,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通过,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二)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核 2、对于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审核以下内容: 3、对应税服务提供者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提供的凭证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经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通过后,办理退税,退税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十五、新发生业务免抵退税的管理不同 根据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根据国税发[2003]139号文规定,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根据财税[2002]7号文规定,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其他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规定,自2006年7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起,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审核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可在退税审核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二)应税服务 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前,未发生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第一条所列的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前发生过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资料,不能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