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小企业的法律形态 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形态,可以根据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企业的出资形式及出资者承担责任的方式和企业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划分。按照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我国的中小企业可以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按照企业的出资形式及出资者承担责任的方式划分,我国中小企业可以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按照企业的法律地位划分,我国中小企业可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二、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境 导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升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国际上能源、原材料价格普遍上涨。据资料显示,2011年一季度,煤、油等动力燃料价格上涨9.2%,尤其是成品油价格受国外因素影响上涨17.8%,4月份无烟煤价格同比上涨10.5%。随着节能减排压力增大,中小企业用电紧张成为突出问题。近几年,长三角地区用电调控一般集中在夏季,但2010年以来一直采取削减总量、“停二开五”等拉闸限电措施,根本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正常生产需要,用电量平均缺口在30%左右。[5] 第二,劳动力成本急剧上升导致结构性用工难。中小企业因受自身企业规模和发展能力所限,吸引劳动力的能力不足,尤其是引进高端人才和聘用技能人才能力明显不足,同时,因中小企业整体上所能提供的劳动保障等相关措施较大企业有较大差距,在招用普通工人方面也出现困难。 第三,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性支持不到位,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依然很重。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一向偏重,但近年来依然有增无减。调研中发现,一件报价75元的衣服,其面料和辅料成本50元,加工费25元,缴纳国税3.63元、地方教育附加费0.44元、水利基金0.02元、社保费2.77元,总税费为6.86元,综合税费率达27.44%。有些地区的中小纺织企业除缴纳“五险一金”外,还需缴纳城市建设维护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专项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11大项。据粗略统计,目前向中小企业征收行政性收费的部门有18个,收费项目达69个大类。[6]第四,受我国人民币升值影响,一些出口型中小企业的利润空间不断被挤压。 (二)融资困难 首先,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利企业很难获得国有大型银行的信贷支持。企业融资最有力最可靠的途径就是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但是,作为信贷能力最强的国有大型银行,对申请信贷的企业有严格的门槛限制,资信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往往难以达到信贷申请的要求,对向银行申请信贷只能望尘莫及。 其次,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融资成本较高。我们知道,银行信贷利率和担保费用的高低一般与信贷金额的大小和信贷期限的长短相关。信贷金额越大、信贷期限越长的贷款利率相对越低。但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普遍具有“小、短、急、频”的特点,因此其信贷利率和担保费用都较高,从而导致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陷入“舍不得,用不起”的两难境地。 最后,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利企业参与直接融资十分艰难。中小企业受自身发展特征所限,难以通过公开的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此外,受目前证券市场发行制度的严格限制,中小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基本上与包括中小板和创业板在内的整个证券市场无缘,其直接融资步履维艰。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落实不到位 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发展意见”),该意见具体提出了七个方面的意见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意见包括: 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中小企业29条”)。该意见从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切实缓解融资困难,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以及加快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等方面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2010年,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的背景下,为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非公36条”),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并引导提出了具体的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随着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措施的出台,中小企业发展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在逐步改善,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因为中小企业划分的标准问题、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不足等原因,导致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至今未能真正享受到国家给予的鼓励和支持。 第二,缺少相关配套措施。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法律和一些相应的政策法规,但是,因为我国相关立法经验不足以及经济社会的复杂多变,在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阻碍。以“新非公36条”的实施为例。虽然该意见详细列举了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但是在实施投资时,一些处于垄断行业的领域并未为民间资本敞开投资的大门。从而,导致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的规范性文件未能很好的发挥实效。 第三,财税政策惠及范围较窄,税收扶植政策可操作性不强。财税政策惠及面窄是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力的一个表现。2010年,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总额为123亿元,但全国工商联指出,该专项资金的补贴对象以中型高科技企业为主,补贴额占企业销售收入的0.5%-2%,年销售额在1000万以下的企业基本无缘享受。此外,一些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操作性较低。“如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起征额度过低,且对企业财务管理有较高要求,符合该优惠条件的企业非常有限。”调研显示,2010年,福建某市4.99万家中小企业中,仅有91家企业享受过该项优惠,仅占0.2%。[7] (四)经营管理不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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