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基础理论研究

来源:赵新颖 作者:赵新颖 人气: 时间:2012-12-12
摘要:一、中小企业的界定和形态 (一)中小企业的界定 世界各国,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企业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在企业总数中所占比例很小,约为1%至2%的大企业;二是在企业总数中所占比例极高、数量极大但规模相对较小的中小企业...

三、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理论依据
税收特别措施(special tax treatments),是在负税能力以及其他方面虽然具有同样情况,但为了实现一定的政策目的,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在一般的税收实体要件之外以减轻税收负担或加重税收负担为内容的措施。其中,以减轻税负为内容的税收特别措施称之为“税收优惠措施”。[8]本文认为,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理论依据在于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原则。
(一)量能课税原则
量能课税原则,是指按照纳税人的给付税收的能力来衡量和课予税收负担,即量能课税原则是要求按照个人给付(负担)能力课税。[9]“量能原则非要求国家之财政如何配置;而在于国家对人民为租税干预时,负有平等对待及节制义务。对人民经济生活国家以租税手段介入,非仅形式上须基于国会之多数决,且须符合法价值源、租税伦理与宪法实质要求。”[10]对于量能课税原则是否作为税法基本原则之一,学界尚存异议,本文对此不作评论。但学界对于量能课税原则源自税收公平主义已成定识,本文以此为理论基础。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法应当在全体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税收负担。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其中,横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强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较多的税,而经济能力和纳税能力弱的纳税人则缴纳较少的税,经济能力非常弱,以至于没有纳税能力的纳税人不纳税。税收公平原则有其具体的标准,从税收本质的角度来说,包括“受益原则”与“能力原则”。“受益原则”是根据纳税人从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中获益的多少来分配税收负担,多受益者多纳税,少受益者少纳税。“能力原则”是根据纳税人承受税收负担能力的大小来分配税收负担,能力大者多纳税,能力小者少纳税。在上述两个原则中,又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两种不同的标准。“主观说”主张以纳税人自己感受到的受益大小或能力大小为标准;“客观说”强调按照社会的、客观的原则来确定纳税人受益的大小以及税收负担能力的大小。现代各国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学者的观点以“客观能力原则”为主导。[11]

实质上,“客观能力原则”之下的税收公平原则就是“量能课税原则”,即根据纳税人承担税收负担的能力向纳税人课征不同数额的税款。衡量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能力的标准主要有所得、财产和消费三类。因此,一个公平的税收制度应建立在对纳税人的所得、财产和消费进行征税的基础之上、凡是所得、财产或者消费数量较大的纳税人,其税收负担能力也较大,应当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反之,则应当承担较轻的税收负担。众所周知,相对于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的所得、财产或者消费的数量都较小,根据“量能课税原则”,其应当承担较轻的税收负担,即应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原则
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重要方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原则是我国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重要理论依据。这首先是由税法的经济法属性决定的。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组成部分,强调社会本位。社会本位,即以社会整体的效益、社会群体的感受以及整个社会的健康稳定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不同,虽然单个中小企业经营规模有限、雇佣人员有限,看似对社会整体的影响不是很大,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可以说,中小企业是最“一线”的企业。中小企业凭借着强大的数量优势,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占有率很高,因此,中小企业对劳动力的要求数量十分可观,另外,因为中小企业的进入门槛相对较低,自然就成为我国经济企业中安排就业人数的主要领域。从这个方面说,中小企业带来的良性社会效益是十分明显的,以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实际上也是经济法社会本位思想的体现。

此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也是由中小企业日益重要的地位以及国家整体上的经济发展战略考虑决定的。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政治、文化、社会和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工业化程度不断提高,虽然大企业在工业化进程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凭借所需投资少,建设周期短,解决就业能力强等特点和优势,中小企业在工业化进程中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据2011年《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调查报告》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猛,目前已有1100多万户,占全国实有企业总数的99%以上,提供了进80%的城镇就业岗位,完成了75%以上的企业技术创新,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纳税额约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12]可以说,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在党和国家一系列扶持政策的指引下,占据全国企业户数99%以上的中小企业发展成就斐然,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活跃市场的重要主体、大企业发展的重要依托、经济活力的重要体现。因此,国家通过让渡一小部分税收利益的方式,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不止对中小企业自身发展壮大具有重大意义,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也影响深远。[13]此外,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有利于平衡市场经营主体的力量,对市场公平健康的竞争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有重要意义,并且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个别大企业垄断市场进而损害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利益的现象。

 
作者简介——赵新颖,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研究生。现任职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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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之杰、吴振国、刘学信著:《中小企业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1页。
[2]秦文:“中小企业立法比较研究”,载《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16期,第23页。
[3]李彦芳著:《中小企业法基本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3月版,第21页。
[4]参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负责人就《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意义和主要内容等问题答记者问,来源于
http://qndj.qianlong.com/2011/0704/10187.html,2012-3-2访问。
[5]全国工商联:《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调查报告》,来源于
http://dlib3.edu.cnki.net/kns50/detail.aspx?dbname=CPFD2011&filename=HGSL201111001002,2012-3-2访问。
[6]全国工商联:《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调查报告》,来源于
http://dlib3.edu.cnki.net/kns50/detail.aspx?dbname=CPFD2011&filename=HGSL201111001002,2012-3-20访问。
[7]全国工商联:《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调查报告》,来源于
http://dlib3.edu.cnki.net/kns50/detail.aspx?dbname=CPFD2011&filename=HGSL201111001002,2012-3-20访问。
[8] 施正文著:《税法要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9] 施正文著:《税法要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27页。
[10]葛克昌著:《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月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5页。
[11]翟继光著:《税法学原理——税法理论的反思与重构》,立信会计出版社2011年版,第26页。
[12]全国工商联:《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调查报告》,来源于
http://dlib3.edu.cnki.net/kns50/detail.aspx?dbname=CPFD2011&filename=HGSL201111001002,2012-3-20访问。
[13]参见《全国工商联通报》第6期,来源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网站
http://www.acfic.org.cn/sofpro/cms/previewjspfile/qggsl/cms_0000000000000000012_tpl.jsp?requestCode=8666&CategoryID=77,2012-3-20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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